沈娜律师在证券与资本市场领域拥有丰富经验。擅长股权设计与股权激励,目前为多家高新技术企业、传统优质企业、电商企业提供股权架构设计以及股权激励法律服务。在股权设计领域,为多家高新技术型企业提供股权架构设计,指导企业合理分配创业人团队、合伙人团队、投资人、核心员工的股权;在股权激励领域,深耕虚拟股权、限制性股权、期权、延期支付计划、投资期权等股权激励模式;在企业融资领域,通过股权架构设计及持股平台设计为企业融资提供股权合作方案。股权设计&股权激励代表性案例:江门丽宫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72325)限制性股权激励方案;深圳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值权股权激励方案(股票代码:836356);美邦达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果儿飞项目”股权架构设计方案;深圳前海宝盛融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期权方案。
曾为新三板企业提供顾问服务,参与2017年度易信科技(股票代码:836356)定向增发法律意见书;2016-2017年度易信科技(股票代码:836356)新三板年度报告法律意见书;易信科技(股票代码:836356)新三板摘牌法律意见书。
作为法律顾问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行业治理与自律监管救济法律意见,其中包括为深圳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出具法律意见、为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出具法律意见、证监会行政处罚下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监管日常咨询服务。
曾服务国企,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在建加油站出具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
曾为数十家中小金融企业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服务及投后管理(退出)法律服务,其中包括不限于深圳市中昇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产品备案;深圳市合智创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深圳中益鼎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深圳市前海可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后退出及派生诉讼。
在诉讼与仲裁领域,具有丰富经验。代表数十名企业职工提起集体性劳动争议仲裁、代表香港客户在深应对析产纠纷、代表深圳本地村民为拿回农民房进行诉讼、代表中小企业进行应对系列外观设计专利诉讼;代表金融机构提起LP派生诉讼等,运用ADR方法,和解率高,均取得良好效果,从而得到委托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