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 | 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南京XX广告有限公司、陈某广告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5.04.23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创新引领,以案铸力。2025年4月,中银律师事务所进行2024年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本次评选聚焦法律实务的前沿探索与创新实践,希望通过精选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分享专业智慧,促进经验交流,为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实务智慧与思考。


本期摘录由中银深圳朱耀龙律师、刘斯瑞律师代理的入选典型案例《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南京XX广告有限公司、陈某广告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报告。



01基本信息

主办律师:朱耀龙律师、刘斯瑞律师

涉及领域:诉讼业务-诉讼与仲裁

行业关键词:广告行业

案件时间:2017年5月-2024年12月



02案件概述

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是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行政区域范围内出资设立的独资子公司。2015年,XX广东分公司与南京XX公司签署《广告代理协议》,因南京XX公司拖欠广告费,XX广东分公司于2017年起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南京XX公司辩称其签订的《广告代理协议》为虚假合同,旨在掩盖XX广东分公司与上海XX公司违规开展融资贸易的真相,XX广东分公司属于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虚假诉讼,且《广告代理协议》项下的广告未实际播出,XX广东分公司提供的播出证明为虚假证据。


代理人通过访谈XX广东分公司参与该项目的人员,逐一核实近500张订单/排期表与播出证明,抽丝剥茧,详细了解合同签订及履行的全部过程,包括合作介绍、沟通记录、合同签署及履行、广告物料交接及欠费追索等。本案从2017年起诉,历时8年,2024年12月,广东高院做出重审二审判决,支持了XX广东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03案件亮点

本案属于事实问题复杂的案件。其创新性及实践效果主要体现在:合议庭没有局限于直接证据的缺失,而是充分运用“优势证据规则”,为复杂案件的证据认定提供新思路。


1. 南京XX公司主张本案为虚假诉讼,其仅配合上海XX公司在合同上盖章,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因此,代理人通过深入访谈、收集证据,从XX广东分公司、南京XX公司之间合同缔结、合同履行细节入手,证明案涉合同真实履行。


XX广东分公司虽未能提供合同签署前磋商沟通的直接证据,但其提供了南京XX公司的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等入库材料,且南京XX公司认可合同签章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因此认为“磋商沟通证据的缺失并不足以否定交易本身的真实性和效力”;同时,XX公司认为部分广告订单无法和播出证明一一对应,监播报告为虚假,但经法院调查取证,证明大部分广告已实际播出,在南京XX公司未提供充足反驳证据的前提下,部分瑕疵播出证明不足以否认广告合同履行的真实性。代理人通过对细节问题核实,最终落脚于现有的证据,成功说服合议庭认可XX广东分公司与南京XX公司成立广告合同关系。


2. XX广东分公司在没有直接参与广告物料的准备和投放等合同履行行为的情况下,两级法院同样通过优势证据规则,避免了XX广东分公司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重大国企合规风险。


按照一般广告业务逻辑,南京XX公司应将广告物料交给二级代理商XX广东分公司,XX广东分公司再交给一级代理商上海XX公司,但本案中,南京XX公司是直接将广告物料交给上海XX公司,且南京XX公司主张其支付给XX广东分公司的款项来源于案外人XX公司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因此XX广东分公司与南京XX公司构成虚假融资贸易,双方之间实质为借贷关系。对此,主办律师从融资贸易的内容分析,详细说明双方签署的协议没有借款合同“固定利率”这一核心要素,各方对借款不存在合意、未形成资金闭环,在南京XX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南京XX公司支付的款项是否来源于委托付款,属于其内部关系,不能对抗XX广东分公司的请求权”。


本案自2017年至2024年,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二审,以及上海XX公司涉刑、南京XX公司另行提起侵权诉讼等复杂的司法程序,最终广州中院、广东高院两级法院充分运用证据优势规则,在平衡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后,支持了XX广东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实现了法律效果的最大化。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主办律师对证据运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律师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04案件详解

一、案件概要

2015年,XX广东分公司与南京XX公司签署《广告代理协议》,因南京XX公司拖欠广告费,XX广东分公司于2017年起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南京XX公司辩称其签订的《广告代理协议》为虚假合同,旨在掩盖XX广东分公司与上海XX公司违规开展融资贸易的真相,XX广东分公司属于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虚假诉讼,且《广告代理协议》项下的广告未实际播出,XX广东分公司提供的播出证明为虚假证据。


二、争议焦点

(一)南京XX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广告费的责任?

1. 南京XX公司将广告业务委托给XX广东分公司,再由XX广东分公司委托给上海XX公司;而非直接由南京XX公司将广告业务委托给XX广东分公司的业务合作模式是否正常,是否属于融资贸易?

2. 南京XX公司仅承认在《广告代理协议》上加盖公章的事实,XX广东分公司与南京XX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合同缔结关系?XX广东分公司是否属于善意的第三方?

3. XX广东分公司已提供订单/排期表与播出证明,且相关电台核实大部分播出证明与订单/排期表一一对应,《广告代理协议》项下的广告是否播出?合同是否真实履行?


(二)案涉广告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认定?


(三)陈某作为债务加入方,是否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三、处理思路

1. 南京XX公司主张本案为虚假诉讼,其仅配合上海XX公司在合同上盖章,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因此,代理人通过深入访谈、收集证据,从XX广东分公司、南京XX公司之间合同缔结、合同履行细节入手,证明案涉合同真实履行。


XX广东分公司虽未能提供合同签署前磋商沟通的直接证据,但其提供了南京XX公司的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等入库材料,且南京XX公司认可合同签章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因此认为“磋商沟通证据的缺失并不足以否定交易本身的真实性和效力”;同时,XX公司认为部分广告订单无法和播出证明一一对应,监播报告为虚假,但经法院调查取证,证明大部分广告已实际播出,在南京XX公司未提供充足反驳证据的前提下,部分瑕疵播出证明不足以否认广告合同履行的真实性。代理人通过对细节问题核实,最终落脚于现有的证据,成功说服合议庭认可XX广东分公司与南京XX公司成立广告合同关系。


2. XX广东分公司在没有直接参与广告物料的准备和投放等合同履行行为的情况下,两级法院同样通过优势证据规则,避免了XX广东分公司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重大国企合规风险。


按照一般广告业务逻辑,南京XX公司应将广告物料交给二级代理商XX广东分公司,XX广东分公司再交给一级代理商上海XX公司,但本案中,南京XX公司是直接将广告物料交给上海XX公司,且南京XX公司主张其支付给XX广东分公司的款项来源于案外人XX公司及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因此XX广东分公司与南京XX公司构成虚假融资贸易,双方之间实质为借贷关系。对此,主办律师从融资贸易的内容分析,详细说明双方签署的协议没有借款合同“固定利率”这一核心要素,各方对借款不存在合意、未形成资金闭环,在南京XX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南京XX公司支付的款项是否来源于委托付款,属于其内部关系,不能对抗XX广东分公司的请求权”。


四、实务建议

1. 交易主体达成交易前,需审查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把控交易风险,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交易意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交易符合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合规要求;合同签署前,对磋商沟通材料留痕,确保合同双方具有缔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时跟进合同履行进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并核实合同履约的实际交付情况,避免出具虚假凭证,同时保存好履约的材料;合同履行完毕后,整理材料并及时结项。


2. 企业需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员工参与虚假交易,重视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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