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25年5月30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郑明伟律师团队在征求意见阶段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修改意见获部分采纳,具体体现如下:
一、针对《征求意见稿》四十三条第(七)项规定中主谓宾的搭配不妥,建议调整修改使其逻辑更通顺、符合语法的立法建议被采纳
最终公布的《细则》四十三条第(七)项将“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间,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修改为“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间。”
二、针对《征求意见稿》四十三条第(八)项与本条第(二)项内容上可能存在重叠,建议合并修改的立法建议被采纳
最终公布的《细则》四十三条直接将第(八)项予以删除,保留第(二)项的内容。
(较为遗憾的是,郑明伟律师综合行政许可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提出的关于救济权受限、清算程序范围小和国有资本难认定的修改意见,在本次修改中未获得采纳。)
郑明伟律师从2015年开始跟踪电子烟,目前是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专业委员会联系人,深圳烟草入库律师,厦门大学烟草法律与政策论坛第一届、第二届主题发言嘉宾,2024年获得中银电子烟行业贡献奖。
2024年8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进行了重要修订,修订后的细则在第十六条中采纳了郑明伟律师的建议。
2024年12月18日,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就《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最终,采纳了郑明伟律师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的修改意见。
郑明伟律师的建议被采纳,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对电子烟行业合规发展的重要推动。随着《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的正式实施,我们有理由相信,电子烟行业将迎来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关注行业发展,为电子烟行业的合规与创新贡献力量。
本文作者系:
郑明伟,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公司综合业务委员会主任;《法制日报》律师专家、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外导师、深圳市企业合规协会理事、ZCIA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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