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实务 | 离婚案件管辖实务——从一桩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办理说起
时间:2026.01.21   作者: 李玮、柏志敏

诉讼案件管辖权往往是当事人进行程序博弈的“第一战场”,管辖权异议结果,不仅能改变诉讼地点,有时甚至能影响案件的实体走向。近日,李玮律师、柏志敏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管辖权异议二审阶段胜诉,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被依法撤销,案件得以留在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一、案情背景

甄某向A市B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贾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其户籍地C市D区法院审理。


A市B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已在A市B区连续居住满一年,同时原告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不在A市B区,一审法院裁定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C市D区法院审理。


二、代理过程及结果

在上诉期届满仅剩三日之际,甄某紧急委托李玮律师团队接手案件,一审结果对我方不利,时间紧迫,证据零散,任务艰巨。


接受委托后,李玮律师团队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全方位梳理,发现一审证据呈现较为分散,代理人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 精细化法律论证:利用周末时间撰写一份长达13页的上诉状,从六个维度系统阐述A市B区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法律与事实依据。

2. 证据体系化重构:将当事人手中零散的证据(包括对方提交的、反而能证明我方主张的部分材料)进行整合,最终形成一份逻辑连贯、相互印证的140余页证据,核心在于证明被告自2022年离开户籍地后,已在A市B区形成了稳定的生活与工作中心。

3. 提交上诉材料后,代理人并未被动等待,而是持续跟踪案件移送进度与法官分配情况,在法官确定后第一时间沟通案情、阐明核心观点。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代理人指导当事人取得与相关公司的核实录音,同时,代理人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被上诉人作为A市B区某科技公司高管长期多次代表公司参加活动、公开发言的报道,固定被告长期在A市B区工作生活的客观事实,有针对性地补强证据。

4. 沟通中,代理人得知二审法官倾向认为贾某身份证住址可能为商住两用楼,存在实际居住于户籍地的可能性。代理人立即通过地图软件查询、实地逐楼勘察,发现该地址并无对应实体楼栋。随后,代理人致电该地址所属派出所进行核实,最终确认该地址系该辖区用于登记集体户口的虚拟地址,无对应物理建筑,排除了被上诉人在户籍地实际居住的可能。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方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确定案件继续由A市B区法院审理。



三、办案启示

(一)离婚案件管辖规则梳理


(二)实践中,法院对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较为严苛

本案中,尽管我方已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续租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居住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最新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等多份证据,法院仍然没有认定A市B区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这提示我们,在类似案件中还应尽可能搜集长期生活消费记录等更具连续性和客观性的证据,以强化证明力。


(三)管辖权异议审限较短,代理人须严格把控时间节点,与法官保持高效沟通

一审法院一般会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在如此紧凑的程序中,律师应在提交材料后主动跟进案件进展,及时回应法院疑问,并在必要时补充调查、提交新证据,有力影响法官心证。


四、结语

管辖权之争,并非“程序性走过场”,而是融合法律智慧、诉讼策略与尽职调查的实质性博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便利与案件走向。本案中,李玮律师团队凭借精准的法律研判、对细节的极致把控以及高效的执行力,为当事人逆转局面。未来,李玮律师团队将继续深耕婚姻家事领域,以丰富的实务经验与专业严谨的办案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精细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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