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业绩 | 刘康力律师代理全球知名音响品牌打假案件入选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6.07.31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监察委员刘康力律师受某知名全球音响品牌委托,就一起重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提供全阶段的刑事代理服务。


该案件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销售网络横跨多省,社会影响广泛,于2026年5月被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评选为“2025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入选,既是对该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成效的高度肯定,亦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执法导向,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重要参照。


PART 01 案件背景

本案权利人系国际领先的音响品牌,其产品在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长期稳居行业前三。本案被告人王某、许某在明知所购音箱系假冒国际知名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然从上线处大量进购上述品牌的假冒音响,并利用多个网络平台开设店铺进行分散销售,手段隐蔽、数额巨大,严重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刘康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研判法律适用,围绕销售金额认定、从重量刑情节等核心问题展开深入论证,形成具有针对性的代理意见。上述观点获承办检察院认可,检察机关已就二被告人的销售金额予以补充起诉,并相应提高了量刑建议。


PART 02 律师代理意见

第一,关于销售金额的全面认定。《起诉书》只统计了被告人王某、许某在A网络平台的部分销售金额,遗漏了B网络平台销售的相关金额。在被告人王某、许某前期供述其在B网络平台销售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却并未将其统计在内,于法无据,应当对王某、许某在B网络平台的销售金额予以补充起诉。


第二,关于销售金额的证明标准。统计网络销售情况时,不应仅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来认定销售金额。在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已销售的产品均是侵权产品时,不应当对被告人辩称的不属于正常交易的部分予以剔除。


第三,关于“刷单”金额的认定标准。对于被告人辩称网络平台销售记录存在“刷单”行为,且提供可查证的具体线索的,应当由侦查机关予以调查核实。本案中,许某供述了其通过已扣押手机所登录的QQ账号联系刷单人员进行刷单,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均未对相应情况予以调查核实,径直采纳了王某关于刷单金额、刷单次数的辩解,对销售金额中的刷单部分予以剔除于法无据。


第四,关于量刑建议的适当性。鉴于权利人及代理人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代理人认为结合过往案例情况,本案的量刑过轻,与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司法实践中的量刑情况严重不符。一方面,二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仍在实施销售假冒音响的犯罪行为,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情节恶劣;另一方面,在补充起诉后,二被告人对“主观明知”翻供,足见二人前期认罪认罚仅是为了换取检察机关的从宽、从轻处理,而非真诚认罪、悔罪。


第五,关于监督程序与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检察机关长期未能依法查明王某、许某的销售金额,刘康力律师两次向上级检察机关提交《监督反映函》,要求上级检察机关对承办检察官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最终敦促检察院对王某、许某的销售金额进行补充起诉。


PART 03 律师结语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由于部分办案人员在前期存在“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导致对被告人犯罪数额认定有误;但在权利人及律师的积极介入之下,办案机关听取了代理人的意见,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审查认定并查清遗漏的犯罪事实后补充起诉,积极维护了品牌方的权益。


近两年来,刘康力律师团队积极参与该品牌打假刑事案件,在全国范围内串联起一张联系紧密的侵犯权利人商标权的上下游网络图表,在办理案件时能够通过关联案件信息对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构成、犯罪金额、上下游情况进行辅助论证,以发挥协助办案机关查清相应制假、售假犯罪,积极维护权利人商标权的作用。


在合作中,权利人表示对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刘康力团队高度认可。刘康力律师团队积极参与品牌刑事打假案件,通过运用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以细致入微的阅卷工作、精准的法律分析以及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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