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合伙人、监察委委员刘康力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委托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通过制定并实施专业、精准、有效的辩护策略,刘康力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实质上的无罪结果。公安机关最终采纳其辩护意见,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当事人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得以提前解除,案件圆满办结。
PART 01 案件背景
本案当事人被公安机关认定通过海外电商平台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涉案金额已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遂对当事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刘康力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及梳理相关证据材料,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最终,刘康力律师的辩护观点获公安机关认可,办案人员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提前半年解除了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获无罪结果。
PART 02 律师辩护观点
刘康力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构建了层次分明、证据扎实的辩护体系,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关于当事人是否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经与当事人核实,其在涉案店铺开始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前,就已与合伙人商议决定退出,不再参与店铺经营。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其在退出后有收款记录,实为店铺收款账户变更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性延迟转账,且相关款项当事人已全额转回原合伙人账户,资金流向清晰、形成闭环,充分证明当事人退伙后未参与店铺经营,亦未从中获利。
第二,关于涉案金额的认定问题。刘康力律师指出,公安机关所认定的涉案金额无法与涉案店铺的实际销售数据相匹配,其在统计时将大量无商标、无品牌的非侵权产品一并计入当事人的犯罪金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侵权产品仅占店铺售卖商品的极小一部分,对应的销售金额无法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此外,针对公安机关调取出来并要求当事人进行辨认的银行流水中部分并非涉案店铺销售商品所得,与本案无关联性,应予剔除。
第三,指导当事人收集对本案有利的无罪证据。通过汇总整理涉案店铺的采购记录、商品上架记录、销售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有力佐证涉案产品的来源与性质具有正当性,进一步强化了无罪辩护的立场。
律师结语
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基于部分侵权事实,往往容易陷入“存在侵权行为即推定全部行为均侵权”的思维定式,将大量合法的经营行为不加区分地纳入追诉范围。一旦形成这种推定,当事人便陷入举证困境——在已销售产品并非全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如何从海量交易数据中证明自身清白,成为实务中的突出难题。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彰显了刘康力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与实务能力,也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利保障的审慎态度与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固然是保护创新的必然要求,但刑事追诉的边界,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而非简单的行为推定。在复杂的商业活动与刑事追诉之间,辩护律师的职责不仅是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更是在证据与法理的交织中,探寻事实真相,捍卫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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