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业绩 | 多层转包建工大案二审终审完胜!王立新律师为央企化解数亿元索赔风险
时间:2026.08.24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立新律师代理的某央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全面胜诉,成功规避近4亿元巨额索赔风险。


本案系涉及大型住宅项目的重大建工连环纠纷,案涉工程评估造价近9亿元,争议标的合计近4亿元。原告以“挂靠实际施工人”身份,要求项目业主(委托人)及总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键词:标的近4亿元;多层转包;实际施工人认定;债权人代位权;工程造价鉴定阻却


一、攻坚难点

本案堪称建工诉讼的“综合考题”,集中呈现了该领域几乎所有高难度争议:



王立新律师于案件第一次发回重审阶段临危受托。 面对原告在重审中变更诉讼策略、以代位权诉讼为由直接追索委托人的新态势,律师团队迅速完成全案证据的系统复盘,从项目发包、转包、再分包全流程切入,逐一梳理资金流水、合同文本、往来函件,精准锁定五大核心争议焦点,制定了系统周密的代理方案。


二、制胜关键

防线一:厘清法律关系——准确区分转包与挂靠

原告主张其与某建筑集团公司之间为借用资质(挂靠)关系。我方通过完整证据链证明:案涉工程属于典型的多层转包模式,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挂靠关系成立。


防线二:严守合同相对性——厘清责任主体边界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关于挂靠施工情形下工程欠款纠纷应按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别处理的权威意见,主张:即使成立挂靠关系,原告亦无权越过两层法律关系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防线三:精准定性——否定原告实际施工人身份

从资金投入占比、分包合同性质、施工管理参与程度三维度展开论证,结合最高法及各地高院裁判标准,证明原告将工程大量专业项目包工包料对外分包,系多层流转中的中间环节,并非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进场施工的实际施工主体,依法不具备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追责的资格。


防线四:拆解代位权——逐条击破法定要件

针对原告援引《建工合同解释(一)》第44条提起的代位权诉讼,逐一对照法定要件反驳:

• 总包单位自竣工后持续积极结算主张债权,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情形;

• 二审阶段委托人已全额付清总包全部工程尾款,次债务人债务清偿完毕,代位权基础不复存在;

• 原告主张的监管义务于法无据,且其主张的挂靠关系本身即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


防线五:锁定结算效力——成功阻却重新鉴定

充分论证委托人与总包方结算程序公开透明,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机构审核,结算过程充分通知分包主体、无恶意串通情形;双方签署的《竣工结算及付款协议书》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原告非结算协议缔约主体,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既违背诚信原则,亦不具备法律前提。


三、裁判结果

深圳中院一审及广东高院二审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

• 认定案涉工程属多层转包,原告不属于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的主体;

• 代位权行使要件不满足;

• 委托人与总包方工程款已全部结清;

• 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终审完胜。


四、业绩评述

本案标的巨大、链条冗长、主体多元、程序繁复,对代理律师的专业功底与诉讼策略提出了极高要求。王立新律师以扎实的建工法律专业素养,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构建起完整抗辩体系,不仅为委托人彻底化解了数亿元重大法律风险,也为厘清多层转包建工案件的裁判规则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样本。


“建工案件既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更要兼顾国有资产风险防控。办案必须抽丝剥茧,回归证据、回归法律条文本意。”——王立新律师


王立新律师在深执业25年,长期深耕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办理案件近两千宗,具有丰富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战经验。本案中,其以严谨的执业态度、缜密的逻辑思维和高效的沟通能力,再次彰显了中银律师“专业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


未来,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这一理念,以深厚的专业积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深耕建设工程与争议解决法律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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