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律师应中科招商集团旗下基金委托承办债务人破产重整项目
时间:2021.02.09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2021年1月26日,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石公司”)破产重整案【(2019)浙10破12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议程包括听取并审议《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报告》、《财产状况调查报告》、《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委员会组织方案》等。本所律师应中科招商集团旗下某基金委托,全程承办该债务人破产重整项目。


 债务人宝石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8日,系浙江省台州市重点企业,是我国机电一体化工业缝纫机生产基地之一,其主要产品为高速、超高速、直驱、无油,及机电一体化自动控制缝制设备,远销海外。宝石公司在全球近三十个国家均有注册的商标,在海外具备一定的品牌效应。近年来,受国内外宏观形势、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加、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逐渐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2019年10月8日,台州中院裁定受理该债务人破产重整案件,并于2019年11月19日指定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担任联合管理人。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案共有314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6亿多元人民币。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相关制度实践,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投资,因投资成本较低、减少隐形债务风险、程序更为高效、股权交割有法律保障等优点,相比常规化的股权投资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其中暂时陷入困境的优质企业不在少数,已经有越来越多投资人深入挖掘,成为投资风口之一。 


本项目牵头人为高级合伙人李良机律师,承办人为合伙人夏子涵律师、余明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