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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正式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该制度于2021年3月1日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创新性立法是极具改革意义的探索尝试。可帮助“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摆脱或减轻债务负担,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
2021年3月5日,破产清算与重组专业委员会成员召开专题讲座,深入学习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规定,并结合《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主要从债权人、债务人两方面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实务应用进行了研讨。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将无力还钱的“诚信破产人”与拒不还钱的“老赖”相区分,既降低了国家对“诚信破产人”的救济成本,又能让“诚信破产人”无需面对没有止境的债务追偿,在清偿之后更轻松地回归市场。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活动的主体需要无惧风险的底气与承担风险的能力。可以说,个人破产制度并非被束于法律高阁的概念,而与每个市场经济主体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