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高级合伙人王立新律师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一宗某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多名高管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共同犯罪案件中,受被告人李×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李×在案件中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的两大核心辩护意见成功被法院判决采纳,被告人李×被依法大幅从宽从轻处罚。
案情介绍
2013年至2017年期间,某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总经理及业务经理李×违规调整企业经营数据,虚增可用费用额度,骗取总公司绩效奖1千多万元;违规审批他人通过中介公司套取佣金和代理费近2千万元;违法违规与私营企业开展业务,造成公司巨额亏损数千万元。此外,李×还虚挂业务套取佣金几十万元。
本案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监察委调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4名被告人行为分别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
我所王立新律师受托担任被告人李×的辩护人。《起诉书》对于被告人李×在本案中所涉嫌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两罪,均未认定其有自首或从犯情节。
辩护过程
庭前准备由于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及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均未认定李×有自首或从犯情节。辩护人在认真仔细研读了全部卷宗材料及就关键疑点向李×调查核实之后,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请求法院向监察委发函,就李×的详细到案经过及其交代案涉犯罪事实的过程细节进行调查核实。虽然法院为查明事实将本案退回补充调查一次,但是,监察委在《补充调查意见书》中依然未认定李×有自首情节。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从犯罪动机、犯意发起、方案设计、教唆预谋、策划预备、实施操控、执行落实、赃款分配及不同被告人的职务、身份、地位等方面,提出了李×在共同滥用职权犯罪系从犯的辩护观点;同时,提出了由于监察委在立案时,仅掌握了李×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但并未掌握其涉嫌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李×到案之后主动向监察委调查人员交代了该项犯罪事实之后,调查人员才启动对该项罪行的调查,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因此,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
辩护效果
本案经过了庭前会议,两次开庭审理,庭审共历时十五个小时,控辩双方经过了充分举证、质证,激烈辩论,休庭之后合议庭经过合议,最终采纳了王立新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在共同滥用职权罪中系从犯,在贪污罪中具有自首情节。最终对被告人李×大幅从宽从轻处罚。被告人对判决结果较为满意,认罪服判,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