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业绩|中银律师成功办理个人破产第15号和16号案
时间:2021.10.14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瞿女士、祁先生找到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拟委托本所律师办理申请个人破产业务,鉴于自身债务压力较为沉重,希望尽量减免律师费。经我所管委会主任兼高级合伙人李良机律师、党支部书记兼高级合伙人谢兰军律师的现场指导,及郑明伟高级合伙人、刘国梁高级合伙人、毛春华合伙人、夏子涵合伙人、余明枫、彭雄杰等律师的现场问询和审阅资料后,认为当事人基本符合个人破产条件,从优接受委托。


2021年10月8日,本所律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因生产经营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破产原因;当事人诚信经营、努力工作,未来有可预期收入,具备重整条件,裁定受理当事人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在四个月的申请过程中,本所律师细心指导当事人向法院全面披露个人财产及债务情况、家庭情况等信息,成功为当事人办理个人破产重整业务,本案现已进入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截止至2021年9月30日,上述个人破产案件是深圳中院编号为15号、16号的案件,系少数被法院成功受理的个人破产申请,体现了法院谨慎、从严受理的态度,也体现了法院对本所律师专业水平的认可。


本所李良机主任、谢兰军书记、郑明伟高级合伙人、毛春华合伙人、夏子涵合伙人、余明枫、彭雄杰多名律师作为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委员,将继续积极参与个人破产业务,为丰富个人破产司法实践,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