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律师助力百岁山品牌维权 各侵权人连带赔偿六十万
时间:2019.10.09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中银深圳知产团队代理的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卫邦食品有限公司、衡水绿源食品有限公司、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之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知识产权法庭)作出(2019)豫0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认为,(1)卫邦公司通过网站宣传多次参加在全国各地举办的糖酒会,同时称其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民营企业,设有生产部、销售部、物流部等,产品远销山东、河北、山西、天津、北京、内蒙、黑龙江等地,涉案证据证明其同时委托绿源公司进行生产,其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景田公司“百岁山”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2)被告李某与邹某系夫妻,同时是卫邦公司的监事,卫邦公司在网站中预留的联系电话是李某的电话,通过网络招商预留电话亦是李某的电话,李某对卫邦公司有较强的控制权,其意志与卫邦公司的意志具有明显的共同性,并实际负责卫邦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应当与卫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卫邦公司经营过程中与绿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出租厂房、办公用房供卫邦公司使用并委托绿源公司进行生产,卫邦公司同时使用绿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及卫邦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宣传其公司、推销涉案侵权产品,进行招商活动等,综合认定卫邦公司、绿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相关网络平台作为专业食品饮料招商网站,对于景田公司的百岁山商标应当知晓,但仍为涉案侵犯原告景田公司百岁山商标的系列“百岁山食品”,包括果汁饮料、酸奶饮品、八宝粥等产品提供网络销售推广平台,构成了帮助侵权行为,其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网络平台应当停止侵权并与卫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60万元;李某、邹某、绿源公司对卫邦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家网络平台公司分别在20万元的范围内对卫邦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知识产权法庭)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得到了景田公司的充分认可,也激励了团队成员的坚持与付出,中银知产团队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勤勉尽责、再接再励为每一个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


中银知产团队简介:

中银知产团队以持续稳定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端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理念和目标,由本所合伙人、律师及律师助理等成员四十余人。为客户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细分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服务。


本案经办律师孙利鹏个人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