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业绩|中银刘康力律师团队成功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当事人取保候审
时间:2023.05.31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合伙人刘康力律师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委托,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本案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奔赴外地会见当事人,在详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本案案情以及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后,辩护人认为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不存在犯罪事实。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司法机关对于如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在首次前往外地会见当事人后,并在对本案涉案罪名和法律规定进行充分研究后,辩护人认为当事人在本案中并没有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行为”,在本案中不存在犯罪事实。在本案移交到检察机关进行呈捕后,辩护人迅速联系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积极沟通和交流,提交对当事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充分论述本案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提出不批捕申请,并每天及时跟进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最终,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当事人成功在“黄金37天”内取保候审,重获自由。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案的处理结果都十分满意,并对中银律师团队的服务水平及专业能力表示了高度认可和赞许。


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同时也反映了办案机关敢于担当、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同时体现了中银律师高水平的专业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