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业绩 | 中银律师为深圳新同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获中基协审核通过
时间:2023.07.06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李晓波律师和蒲柏良律师等人担任深圳新同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新同方”)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顾问,就该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顺利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审核通过。

深圳新同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并于2014年6月4日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3637。自成立以来,新同方一直秉承价值与成长并重的投资理念,坚持对优秀上市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在“合志同方”的经营信念下,新同方组建了一支优秀的研究投资团队,核心成员均毕业于国内一流大学,具有深厚的专业素养和多年证券市场投资经验。

新同方一直以成为一流的资产管理机构为目标,坚持走专业化、规范化运作的道路。建立了完备的投资管理流程,开发建设了高效的信息网络平台。经过多年积累,形成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和系统化的投资研究方法体系。新同方坚持对上市公司进行实地调研、紧密跟踪,从基本面把握公司内在价值的变化趋势,在长期实践中对价值投资和公司价值评估积累了深刻的理解。

新同方坚持客户、员工、股东三位一体的利益导向,致力于为员工营造发挥所长的工作条件,为客户和股东创造持续的投资收益,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防范内部风险,制定并严格实施各项合规内控制度。乘着中国证券市场高速发展的东风,新同方先后与多家优秀信托公司、银行合作发行产品,并且始终秉承一贯的操作理念,对市场和产品充分研究,努力争取实现长期回报。


根据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协会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核查。管理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协会要求的事项进行查验并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中银律师依法接受本项目的委托后,积极开展相应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为客户制定合规方案,并依法出具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项目专项法律意见书高效地通过审核,为客户合规经营提供了重要保障,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体现了中银律师在私募基金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体现了中银律师“客户至上、专业合作、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