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资讯 | 本所律师生成式人工智能立法建议获得采纳
时间:2023.07.19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2023年7月13日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既是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重要要求,也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风险的现实需要。

本所律师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所提若干立法建议被采纳吸收。具体如下:

2023年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郑明伟律师、张栋旭律师研究该等《征求意见稿》,针对该等征求意见稿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相关概念,词语逻辑、《征求意见稿》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立法关系,立法衔接、部分行政处罚没有上位法依据、善意利用预留接口等方面提出建议。

2023年7月10日,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并自2023年8月15日正式施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我们注意到,与《征求意见稿》对比,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所提若干立法建议已被正式颁行的文本所采纳、吸收。具体体现如下:

(一)针对明确《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项“虚假信息”定义及明晰其与第四条第四项关系的立法建议被采纳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建议明确《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项“虚假信息”的定义、明晰“虚假信息”的衡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中的“虚假信息”没有准确定义何为虚假,何为真实,生成符合相关产品使用者下达指令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是否为“虚假信息”。并且两条款之间存在用语重叠、未能准确表达立法含义的冲突。

最终公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针对《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四项增加“但书”条款的立法建议被采纳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不得生成“虚假信息”,但是针对创意、创作等行业如果不能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比如不能生产星球大战的图片,既不公平也不利于相关行业的发展。增加“但书”条款为后续规制“善意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相关行业,提前预留接口。

最终公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针对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二款部分内容的立法建议被采纳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二款对违反规定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而“终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其实质是《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该等规定存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形。

最终公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这已经是本所律师再次立法建议被采纳,2022年4月17日,本所郑明伟、毛春华、潘良律师对《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多条建议获得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