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下午,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谢兰军律师受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邀请就新公司法有关内容对公司清算或破产的影响进行线上授课,有近2000人在线上收看。
谢律师从社会责任原则的裁判化规则、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限制出资期限的影响、未出资股东的失权制度、类别股制度、母公司知情权、资本公积金制度、清算义务人范围等十六个方面解析了《公司法》修订对公司清算或破产的影响。主要包括:
(1)新《公司法》明确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未来将会有更多的主体基于社会责任原则成为优先级权益人;
(2)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
(3)新《公司法》将股东出资期限限制为5年,便于保护债权人向未出资的股东进行追索,未来债权人基于追索股东出资义务而申请破产的案件将会减少;
(4)新《公司法》规定将由董事会决定未出资股东丧失未缴出资的股权,未来破产实务中,将未出资股东清出局的正当性和确定性更强;
(5)新《公司法》明确类别股制度,未来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中将有更多相关的特别安排;
(6)新《公司法》新增母公司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的知情权,使破产管理人的追索范围得以扩大;
(7)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的规定,在未来将进一步利好并吸引重整投资人;
(8)新增董事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主体更加明确,扩大了强制清算申请人范围等。
除此之外,谢律师还从破产申请时对职工意见的听取、违反出资规定的责任承担、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董监高规则、清算转破产清算规定、简易注销程序的规定、登记机关强制注销制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等不同方面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公司法》修订对未来破产实务带来的影响。
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
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是由深圳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服务相关机构自愿组成,以“服务、协调、自律、先行”为宗旨,实现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管单位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登记单位为深圳市民政局。首批130余家会员,是深圳4000多家私募机构中管理规模较大、业内口碑较好且未发现不良诚信记录的机构。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引导行业遵规守纪、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搭建内外沟通桥梁、调解行业矛盾纠纷、履行行业自律职责、协调配合监管执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