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资讯 | 深圳律协婚姻家事委与深圳市公证处、香港周伟雄大律师就涉港继承法律业务研讨交流
时间:2024.03.23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2024年3月22日下午,深圳市公证处宋敏团队、香港大律师周伟雄团队、深圳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创新团队莅临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并于中银深圳法治天下会议室举办涉港继承法律业务研讨会。




       会议伊始,周伟雄律师主要结合香港法例第30章《遗嘱条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向参会人员系统全面地讲解了香港遗产继承制度,并结合典型判例分析香港法院处理遗产继承案件的裁判思路。



       周律师指出,香港法律承认依照于遗嘱订立所在地有效订立的遗嘱,因此,两地律师可以加强交流合作,香港的律师可以就遗嘱是否遵照内地法规订立寻求内地律师的专业意见,内地的律师也可以就香港的遗产继承程序咨询香港律师的意见,请求香港律师协助办理香港遗产的转移手续。目前涉港继承的案件不断增多,未来两地律师日益增加合作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文件承办、与互相承认判决条例相关的登记、跨境遗产承办、法律意见提供、商务合约草拟、楼宇买卖、婚姻诉讼、申请财产保存及披露相关的命令等。



       随后,深圳公证处宋敏主任从香港居民继承内地(以深圳为例)财产、内地居民继承香港财产、多重身份(涉港)继承多地(涉港及内地)财产三个方面详细介绍了如何办理涉港继承公证业务,并提出办理上述业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例如香港法律中“居籍”的内涵和外延与内地法律的住所、经常居所地有何不同。宋敏主任指出,香港居民在内地订立公证遗嘱,一般只建议处理内地财产,如能证明订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在深圳(如办理深圳居住证),则适用内地法律,否则,或会出现适用香港或其他国家地区法律的情况,此种情况更加复杂,在法律适用上会有更多不确定性。



       其他参会人员也纷纷提出了自己在办理涉港继承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周律师对参会人员的提问一一作出回应。会议结尾,深圳律协婚家委创新团队成员综合考量两地的法律差异及实践经验,从诉讼和非诉两个角度出发,讨论确定拟制作的涉港继承法律服务产品的服务对象和产品框架。



       本次研讨会对于婚姻家事律师办理涉港继承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期待未来加强两地律师的专业合作,拓宽律师执业范围,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共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