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 | 刘康力律师团队成功代理利用互联网平台流量规则诈骗案,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意见
时间:2024.04.15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本所刑事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合伙人刘康力律师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为委托人就利用互联网平台流量规则涉嫌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最终公安机关决定对委托人撤回起诉意见。2024年4月1日,委托人收到检察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自此彻底恢复人身自由。


二、基本案情

本案特殊性在于为“利用”互联网平台流量规则诈骗案。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含委托人在内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在境外平台进行假冒名牌手表、包的销售违法活动,同时购买大量虚假注册的被害平台主体账号及境外Facebook广告账户并提供充值资金,对相应账号、账户进行充值退款并在多个涉案账户间轮番使用退款资金,利用被害平台与境外Facebook平台流量金额差恶意骗取广告流量,降低推广成本,提高假货销售量。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通过掌握的被害平台主体账号骗取的广告流量价值近6000万元人民币。


三、办理过程及结果

彼时,委托人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若委托人涉案行为被认定构成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刘康力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工作。团队仔细研究了案件细节,针对“利用互联网平台流量规则获取广告流量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进行了深度研讨,同时对不同种类证据进行梳理,着重对比了多名嫌疑人的供述,最终形成了委托人涉案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又经历了两次改变管辖、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几经波折,但通过团队的充分论证、有效沟通,最终公安机关决定对委托人撤回起诉意见,检察机关决定对委托人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四、结语

日前,委托人及家属专程拜访,对刘康力律师团队努力争取到的这一结果表达了感谢和肯定。客户至上、正义为先,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理想结果,也体现了中银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坚定信念和持续努力。


进入“流量为王”时代,本案涉及的“利用”互联网平台广告流量规则行为也属于刑商交叉前沿问题之一。从计算机技术角度分析,成熟的网络平台应能做到对账户、账号进行监管并立即停止广告投放,被“利用”的互联网平台广告流量规则属于“技术漏洞”还是“平台故意”,值得讨论。互联网企业应着重排查相关技术漏洞,完善广告投放机制,从源头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