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 | 中银律师成功代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先用权抗辩意见被采纳,二审依法改判
时间:2024.04.23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本所莫加辉律师、杨镇章律师、刘权律师所组成的律师团队为委托人(被诉侵权人)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提出的先用权抗辩意见在二审中被广东省高院采纳,广东省高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涉案专利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4日,委托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了被诉产品,设计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完成被诉产品外观设计。委托人于2019年9月22日对设计公司交付的被诉产品外观设计定稿图纸进行签收确认,并于2019年10月10日与模具公司签订模具制作合约书,委托模具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完成该外观设计的模具组装并试模。2019年10月30日,模具公司将上述外观设计的3D图发送给委托人。2019年12月2日,涉案专利权利人就涉案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12月19日,委托人就被诉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22年8月16日,涉案专利权利人向委托人提起本案诉讼。



办案过程

本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工作,仔细研究了案件细节,针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先用权抗辩应诉策略进行了深度研讨,最终形成了先用权抗辩为主、不侵权抗辩和现有设计抗辩为辅的代理意见。在本案一审中,一审法院未将是否成立先用权抗辩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并就此进行重点查明,认定委托人构成侵权,判决委托人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本所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应予以纠正,建议委托人上诉,在局面不利的情况下依然得到了委托人的信任并继续代理其上诉。在本案二审中,本所律师团队就此案件事实补充提交新证据,向广东省高院提交了最高院、各地省高院以及知识产权法院有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采纳先用权抗辩意见的相关案例,在法庭上重点就先用权抗辩发表充分的代理意见,最终,本所律师团队提出的先用权抗辩意见被广东省高院采纳,广东省高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涉案专利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0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