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 | 刑事辩护团队成功代理单位行贿罪数千万余元案,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
时间:2024.05.22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一、业绩

       近日,本所刑事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合伙人刘康力律师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一起单位行贿罪案件。本案被告单位行贿1500万余元,委托人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员,根据最新刑法修正案,由于情节特别严重,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刘康力律师团队的专业辩护下,法院采纳了罪轻辩护意见,判处委托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基本案情

       本案为单位行贿罪案件,涉案数额巨大。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委托人时任A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受A公司及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委派,负责被告单位推进B公司与C公司达成某类型业务。经张某某授意,委托人明知被告单位无开展某类型业务的全国性资质,依然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崔某某、王某帮忙违规推动促成业务并送予钱款。被告单位在崔某某和王某帮助下,借用D公司资质开展业务。C公司暂停业务后,委托人又找崔某某和王某帮忙重启业务并送予钱款。公诉机关认定,委托人代表被告单位先后送予国家工作人员崔某某、王某贿赂1500万余元,被告单位从中获取巨额不正当利益,委托人个人获取被告单位奖励金2000万余元


三、办理过程及结果

       前来委托时,委托人家属直言本案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且涉案数额巨大,形势严峻。秉持着客户至上、专业精湛的服务理念,刘康力律师团队立即投入了紧张的工作。


       通过阅览案卷、会见委托人,在梳理追踪近百笔流水明细并对比多方供述、证言后,刘康力律师团队形成罪轻辩护思路。


       在法庭上,刘康力律师团队以精湛的法律知识和卓越的辩论技巧,充分阐述了委托人的罪轻情节。首先,团队指出委托人在单位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并从委托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处地位、职权大小及所起作用等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证。其次,由于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侦查转变为监察机关调查后,《行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是否适用于监察调查暂无定论,团队又从法理角度分析,指出监察留置期间委托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后,团队又强调了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遵从“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经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以类案检索报告结果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团队提供的详实证据和严密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了法庭,最终使得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法院对委托人作出了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并处罚金20万元。


       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减轻了委托人家庭负担。刘康力律师团队在办案过程中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此次成功辩护,也让委托人家属对中银律师刑事辩护能力表示了信任和认可。


四、结语

       单位行贿罪是企业常见刑事风险之一,企业在经营中切勿掉以轻心,而应提早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企业的合规观念。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管理者、员工,都应进行合规教育,清晰认识依法合规经营的关键性,知晓违法的后果与代价,从思想根源上避免企业做出违法决策。

       2、构建审批制度并规范审批流程。企业应该规范财务审批流程,创建有效的财务审批管理制度,并设立追责机制。

       3、设立监督机构。企业应构建完备的监督体系,高度重视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效能,可以设置内审部门,审查业务中或许存在的贿赂犯罪风险,实现防患于未然。



附:相关法律法规

经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