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 “新《公司法》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集团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影响——以某在办房地产合作开发案件为例”专业研讨会成功举办
时间:2024.05.29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为精深我所律师在新《公司法》下办理房地产类案件的业务水平,增进专业交流,中银深圳房地产、建筑工程与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投资与并购专业委员特别策划了“新《公司法》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集团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影响——以某在办房地产合作开发案件为例”专业研讨会。本次研讨会于2024年5月27日下午在中银深圳法治天下大会议室举办。



      本次分享会由中银深圳权益合伙人、房地产、建筑工程与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主任廖烨明律师,联合投资与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余明枫律师,投资与并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栗志宇律师共同主持召开。现场有合伙人律师、专职律师、实习律师超40人参与本次活动。



      讲座伊始,余明枫律师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条例,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概述及现行法律依据进行讲解分享。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就是确认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如果房地产开发集团内部的关联公司之间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如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等,司法机关将可能否认这些公司的独立人格,并要求它们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将直接影响到集团内部的资金流动、项目投资决策以及风险控制策略。



       廖烨明律师围绕“房地产集团化实践及人格否认风险”的主旨,从其多年地产类办案经验角度出发,结合多个经典案例。分享了对于集团化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新法的实施意味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各子公司之间在人员、业务、财务上的独立性。这不仅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还可能涉及到公司文化、内部控制流程以及合规体系的全面升级。



       栗志宇律师以某在办房地产合作开发案件为例,与在场律师进行分享讨论,共同探讨人格否认制度在实际案例中面临的难点和思路。现场研讨气氛活跃浓厚。



      总体而言,新《公司法》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将推动集团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更加规范、透明和负责任的方向发展。这不仅是法律环境变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新《公司法》的实施,无疑将为集团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带来新的挑战与机遇。面对法律环境的变化,房地产开发集团需要积极应对,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透明度和合规性,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次专业研讨会在热烈氛围中圆满结束,既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又为新《公司法》下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操作提供了更好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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