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8日,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就《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郑明伟律师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深入分析,提出了如下建议:
第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对全市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处罚行为确有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正处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处罚,以及复议机关或法院已对之作出决定或裁判的行政处罚,不应当责令改正。因此,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应当责令改正”修改为“应当依法责令改正”。“依法”即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二,征求意见稿附件1中第24至29项中对“烟”注明了“含电子烟”,而第2至13项、第15至22项中的“烟草”却没有注明“含电子烟”,前后文不一致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且根据涉电子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1中的处罚措施应当包括对电子烟的处罚。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相关同志专门致电郑明伟律师,耐心细致地交流意见。最终,采纳了郑明伟律师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的修改意见,认为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中的“应当责令改正”修改为“应当依法责令改正”,该意见合法合理,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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