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 | 广州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5.05.06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创新引领,以案铸力。2025年4月,中银律师事务所进行2024年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本次评选聚焦法律实务的前沿探索与创新实践,希望通过精选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分享专业智慧,促进经验交流,为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实务智慧与思考。


本期摘录由中银深圳郑明伟律师、林文焕律师代理的入选典型案例《广州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报告。



01基本信息

主办律师:郑明伟律师、林文焕律师

案件类型:诉讼-国际业务

行业/关键词:货运代理、国际物流

案件时间:2024年9月-2024年10月



02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因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丢件而引发的纠纷,委托人是国际货代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安排运输一批货物到美国。据客户所述,其已经将货物交付给了报关行。但在后续出口过程中,委托人的整个舱柜被海关扣押导致货物无法取回。委托人提出按照之前与客户约定的丢件按照20元/公斤的标准进行赔偿,但客户不接受该赔偿方案,故而引发纠纷。客户以委托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诉至法院,主张全额赔偿货物损失。但经法院调查取证,海关扣押的集装箱中并无客户交付的货物,与委托人无直接关联。



03案件亮点

在货运代理实践中,不同货代企业所拥有的渠道资源存在差异,其对客户提出的报价均有所不同。相应的,不同的货代企业在接受委托时,出于避免自身损失的考虑,会在其报价表或者合同中约定运输异常情况下的赔偿标准,最为常见的是丢货后按20元/公斤至60元/公斤不等的价格进行赔偿。但该赔偿标准的条款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而法院裁判的时候一般会引用《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或者《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进而判令货代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办律师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追加第三人程序,并结合《民法典》第497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成功证明客户存在过错。经多轮谈判,最终达成委托人仅承担45%责任(原索赔金额20万元,和解金额9万元),为客户实现显著损失减免。



04案件详解

一、案件概要

委托人广州市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国际货运代理为主营业务的公司。2023年4月,广州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有一批货物需要运到美国,便找到委托人。但该客户明知货物因品名、数量等问题无法通过正常报关程序,要求委托人采取“冲关”方式(即通过虚假申报等手段强行报关),委托人未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同意安排运输。


案涉货物于2023年4月15日装箱后,委托人将货物交付给报关行安排报关。2023年4月17日,报关行(深圳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通知委托人,案涉货物所在集装箱被海关查验,委托人随即通知了客户。2023年6月5日,因海关无法放行,我们的委托人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提出向客户按20元/公斤的标准赔偿,客户当日明确表示同意该赔偿方案,并且双方已经按照该赔偿方案履行完毕。


然而委托人的客户自身也是货运代理人。客户也向其上游客户提出按20元/公斤的标准赔偿但遭拒,被上游客户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客户与其上游客户达成和解方案,就案涉货物承担了20万元的赔偿责任。鉴于此,客户意欲反悔与我们的委托人达成的赔偿方案,将其损失转移给委托人,便起诉我们的委托人。客户的诉讼请求是赔偿其已经支付给了上游客户的20万元。


在案件尚未开庭前,就我方的调查取证申请,法院口头告知其向海关调查的初步结果为案涉货物不在集装箱内。经过多轮的谈判协商,最终以委托人支付客户9万元达成和解。


二、争议焦点

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按20元/公斤赔偿”条款是否因违反《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或《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承运人责任限额)而无效?委托人是否需对客户自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理思路

代理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与法院、对方分别进行多次沟通,并同步准备证据、答辩。


与法院的沟通主要是围绕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以及争取法官的理解,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追加报关行为第三人,以查清货物取向;申请法院向海关调取扣押货物清单,证明案涉货物未实际装柜;同时提交客户要求“冲关”的沟通记录,证明货物被扣系客户过错导致,委托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向法官解释由于客户要求冲关导致整批货物被扣,委托人已经遭受重大损失等。


与对方的沟通主要是客观分析案件事实(双方已经达成赔偿约定且已经履行完毕);提供初步证据告知对方,委托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将货物安排运出,不存在过错;继续推动诉讼程序的弊处等。


四、实务建议

不同的货代企业在接受委托时,明知是不合规的产品,如电子烟、特色食品、中药材等严管产品,客户在报关时提交虚假资料,货代为了避免自己的责任,回约定责任限额。但是,此种责任限额约定,在法院认为双方都有明知故犯的过错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的不鼓励违规报关的原则,重新划分责任。即原来的限额约定或者双清包赔的约定不一定有效。


对于货代企业,我们建议货代企业在合同中明确:因客户隐瞒货物信息、虚假申报或指令违法操作(如“冲关”)导致的损失,客户自行承担;同时细化赔偿标准适用情形(如海关查验扣留、不可抗力等),并以加粗、单独条款形式提示客户签署确认,保留和客户沟通该约定的证据。在发生丢件后,积极与客户协商处理。对于货代企业,也可以考虑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日常顾问服务及诉讼代理服务,使企业经营规范化、合法化,规避法律风险。在与客户出现争议时,也能最大化维护货代企业的利益,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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