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案中作出终局裁决,支持建设单位发包人向总包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延误索赔主张。本案争议涉及经招投标合同效力问题、合同压缩定额工期效力问题、工期延误责任分配认定问题、工期起止时间计算问题、关键线路认定问题等施工合同工期纠纷典型疑难争议焦点。本所权益合伙人、房地产建筑工程与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主任廖烨明律师牵头法律服务团队代理建设单位并成功实现代理目标。
一、案情概要
案涉项目系某重大水利建设项目中的单独招标子项目,总包方为国有企业中某集团。案涉项目定额工期应为300余日,但因情况紧急,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合同工期压缩在一半以下,但明示投标人异议、投诉、现场踏勘等权利。合同签订后,合同竣工时间比约定工期延误200余日。针对工期延误责任,双方因此发生索赔和反索赔的纠纷,并提交至仲裁程序。
二、疑难情况
2. 合同工期压缩比例在80%以下且未经过专家论证,合同条款效力争议较大。
3. 总包方指控合同存在诸多“霸王条款”,有关约定明显不对等,违反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4. 案涉项目存在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工期延误责任分析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
5. 工程关键线路认定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
三、办理经过和成果评析
经过:中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深入全面审阅项目施工过程材料,确定工期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借助专业力量的协助,运用工期延误分析方法界定关键线路和责任分配框架。在基本解决专业问题基础上,将本案回归至法律解决框架,紧扣合同效力评价依据的限缩、合法招投标程序对合同效力的强化以及对投标人注意义务的要求,强调商事纠纷应当遵循的契约注意和专业主义逻辑,逐一回应延误事件的责任归属。在与5名专家证人质证过程中,代理律师充分发挥交叉询问证人的丰富经验,导致5名专家证人暴露出对专家报告所依据事实的盲点,个别专家不得不承认其系依据经验判断的事实(而非审查了全部资料),因此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专家意见的可信度。
结果:在经过数轮庭审以及与5名专家证人对质交锋后,深圳国际仲裁院逐一分析延误事件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裁决,主要内容为:裁决合同工期条款有效,裁决所谓“霸王条款”有效,认定总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基本支持施工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10%工期延误违约金(但基于公平原则酌情调减了最终金额)。至此,本案在法律层面上实现了全面胜利。
评析:司法实践中,因为工期责任鉴定的难度极大,且长期缺乏可操作的方法工具,工期索赔和反索赔问题往往是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疑难复杂问题。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中银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处理中的深厚专业素养和敏捷法律思维,同时也体现中银律师对有关建筑行业知识的广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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