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实务|少林寺方丈释永信涉刑——金丝袈裟下的罪与罚
时间:2025.07.29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2025年7月27日,少林寺管理处官方通报称:“少林寺住持释永信涉嫌刑事犯罪,挪用侵占项目资金寺院资产;严重违反佛教戒律,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私生子,目前正在接受多部门联合调查。”



法律分析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中明确提到:“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官方通报称释永信存在“挪用侵占项目资金寺院资产”的行为,据此表述及上述批复文件分析,释永信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如下:


1.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持有的单位财物变为个人所有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若释永信利用其作为方丈的职务便利,将寺院财物转移至其多家关联公司名下,或其个人及情妇控制的账户,“把功德箱当作提款机”“私自收取善款”等,将涉嫌职务侵占罪。


【参考案例】(2019)闽07刑终183号

法院认为:周远亮利用担任建瓯住持的职务便利,将归属于光孝寺的借款人民币322.565万元和属于光孝寺的资产收益(床位销售款)人民币168.3万元,共计人民币490.86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相较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在挪用资金时并无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属于“长期未归还”或“违规违法使用”。本案释永信若将寺院的公共财物非法挪用,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将涉嫌挪用资金罪。


【参考案例】(2013)石刑终字第00406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公**在担任该寺监院兼知客、实际全面管理寺院事务并负责管理寺院财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寺院资金100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此外,释永信作为佛教界标志性人物,其行为引发了公众对宗教廉洁性的质疑,甚至导致信众流失、社会信任危机,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可能被法院视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


据网络新闻报道,2008年12月9日,释永信创办了主打投资的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释永信为少林资管的实际控制人,持股80%。该公司是少林寺商业化运作的重要平台,自1999年以来,累计对外投资公司16家,最大单笔投资金额达1600万元,总额近8000万元。此外,释永信曾有数十家关联公司,其谋划的少林寺商业版图近年来也不断发展壮大。


10年前的2015年,少林寺方丈释永信就曾经被举报私生活混乱。2015年7月25日,一则署名“少林寺知情人士释正义”,并留有电话的网帖《少林寺方丈释永信这只大老虎,谁来监督》热传。网帖称,释永信有2个户籍和2个身份证,并列出其身份证号。此外还称,释永信有情妇,并与女子通奸。


据以上内容分析,释永信的私人财富和私生活可能在多年前就已经出现明显异常情况,合理猜测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金额较大,若同时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释永信将面临的严峻的刑事处罚。



律师结语

近年来,僧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频发。就在本案发生前一个月,绍兴市公安局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道禄(原名吴某),自2018年以来,辗转江浙多地以‘资助孕妇,助养儿童’为名大量接受社会捐赠,善款大多用于个人高消费,涉嫌诈骗犯罪。”


宗教的纯粹性,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释永信案的司法进程,不仅关乎个案结果的公正性,更是对中国宗教法治化水平的一次压力测试。当佛门净地遭遇法律利剑,我们期待的不仅是罪责的清晰界定,更是通过个案推动制度革新,让法律成为守护社会公序的最后防线。唯有如此,方能实现“宗教自由”与“法律权威”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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