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业绩 | 中银律师成功代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实现二审逆转改判不侵权
时间:2025.10.13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一、办案回放

(一)委托与案情分析

2025年2月10中银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汕头市哚咧咪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哚咧咪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星星、张新规、宋颖欣律师应诉一起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件。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原告起诉状及原告证据体现的事实,2024年3月24日,原告黄某作为涉案专利权人以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930442245.3、名称为“玩具饰品盒(9155手提包)”(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委托人哚咧咪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玩具美妆盒(单肩包)”(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案号:(2025)粤03民初8号,简称“8号案件”),诉请停止侵权并索赔数十万元。案件涉及委托人、关联公司、下游经销商在京东、拼多多、1688等各平台上的多个销售链接,原告黄某已然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继续销售造成很大威胁,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则哚咧咪公司将必须停止已经铺开的销售局面,还需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这样的结果将会导致哚咧咪公司市场损失并严重影响销售商合作的积极性。


中银律师接受哚咧咪公司委托后仔细分析“8号案件”材料,并对涉案专利情况进行调研。综合各方面信息,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办案律师专业经验,我们认为在隔离的环境下,乍一看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似有相近之处,有被认定为构成侵权的风险。但是,法律还规定在评估外观设计时还应考虑涉案专利的设计水平、设计空间等因素用于合理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至平衡权利保护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保护创新的精神。根据办案律师对此类案件的办案经验,我们给到哚咧咪公司的意见是根据我们收集的相关证据有较大概率可以排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风险。遂以此组织应诉方案收集证据对“8号案件”积极应诉。


(二)隐含在胜诉希望中的危机
在“8号案件”2025年2月19日开庭当天,我们提供了充分证据、发表代理意见,开庭情况良好,综合开庭情况判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较大概率会不会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但是,原告的代理律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涉案专利的另一个关联案件((2024)粤73民初5491号,简称“5491号案件”)。 “5491号案件”系原告在“8号案件”以前以涉案专利在广州知识产权起诉哚咧咪公司一家经销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案件。“5491号案件”未起诉哚咧咪公司且起诉金额仅3万元,该案件早在2024年12月25日已经开庭审理,被告缺席。办案律师将这一信息告知哚咧咪公司,并告知“5491号案件”缺席审理大概率会判被告败诉,必然先于“8号案件”生效,进而影响到“8号案件”的胜败,最终整个案件败诉。哚咧咪公司表示先前并不知情还有“5491号案件”存在。对于原告黄某的“诉讼安排”可能带来的败诉风险,我们研究后建议哚咧咪公司积极关注“5491号案件”的进展,尽快委托办案律师介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阅卷,同时针对性收集证据备用,做好“5491号案件”败诉后的上诉准备。


(三)突变与应对

情感之外,预料之中。2025年3月4日,被告败诉的(2024)粤73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书不期而至。正如所预料一样,“5491号案件”被告缺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保护范围。遂即,原告黄某的代理人立即将该判决提交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这一突变,我们按计划提起上诉,同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代理意见及以应对。强调关联案件不具有参考性,且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相同设计均属于常规设计,区别设计才是创新设计,两者不应认定为近似的外观设计。


“5491号案件”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2025)粤民终1055号)准备安排书面审理,办案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严重事实认定错误不同意书面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遂安排于2025年5月30日开庭审理。庭审中我们提供了事先准备好的证据材料,并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但是庭审时间有限仅不到30分钟,感觉效果并不良好。


(四)应对成效与案件转机

2025年6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不构成近似。2025年6月11日原告不服(2025)粤0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案号:(2025)粤民终1775号)。为了协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5)粤民终1055号)中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及具体情况,办案律师将(2025)粤0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寄给(2025)粤民终1055号案件办案法官参考并发表代理意见。


(五)胜局

2025年6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民终1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24)粤73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2025年9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民终17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至此,本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尘埃落地,哚咧咪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玩具美妆盒(单肩包)”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可以自由实施。


二、裁判文书摘要截图


三、办案律师总结

办案律师认为,对于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中,判断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应以一般消费者视觉角度出发,以整体观察综合评估为基本原则,综合全面调查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外观设计的设计水平,设计空间等合理确认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符合保护创新的立法精神,合理平衡创新保护和公众权益,实现鼓励创新和公众自由实施创新的需求。回归到本案,本案是玩具手提包产品,被诉产品的外观设计和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均是在现有手提包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各有特色,两者相同的设计特征属于公众元素,区别的特征为各自设计,如此一来以公众元素作为主要评估近似的标准则是扩大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妨碍公众应用常规设计元素进行创新设计,因此不应判定两者构成近似认定侵权。


在本案具体操办过程中,办案律师分析案情作出准确判断,积极收集证据,应对诉讼;对突发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做好合理应对措施,转危为安;以专业知识和勤勉工作为客户化解侵权危机,实现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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