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道士下山”带来的宗教法律探讨
时间:2025.04.14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在当今社会,宗教文化与民众生活紧密相连,尤其是涉及民众信仰并带有特定宗教仪式的活动广受社会关注。例如,电影《破·地狱》中多次呈现道士做法事场景,以及王宝强主演的电影《道士下山》也与道家文化相关。这些都促使人们思考:现实生活中道士是否可以下山做法事?这一问题可通过对相关法规及宗教传统的分析予以解答。


此处所提及的道士,专指宗教教职人员。依据《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需经宗教团体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方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取得或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者,不得再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开展活动。《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均受法律保护。这表明,具备宗教教职身份的道士,依法有权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对于“下山”这一概念,在电影语境中是一种比喻。“山上”对应依法登记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道观,“下山”即离开宗教活动场所。那么,教职人员能否离开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换言之,道士下山做法事是否等同于宗教教职人员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亦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


道教作为中国本土宗教,拥有数千年的历史传承。道士能否下山做法事,不仅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还需结合传统与民俗,特别是道教团体制度。在中国道教协会制定的旧版《道教宫观管理办法》第七条中规定,按照道教传统习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举行追思、度亡等活动,需经所在宫观管理组织同意和安排,且活动规模、时间和次数应以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尽管在新修订《道教宫观管理办法》时,立法者考虑到该条款可能存在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风险而未予保留,但基于尊重历史传统、民风民俗以及民众朴素情感的考量,在现实有需求且法律无法禁止的情况下,法律仍应为传统习惯保留一定活动空间。


《宗教事务条例》虽明确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不得组织、主持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但其潜在含义是,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宗教教职人员有可能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然而,目前尚未发现政府部门关于此项批准的许可、审批备案的法律依据。因此,从谨慎的角度出发,在宫观管理组织审批同意后,且遵循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原则,道士可以下山做法事。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期望能够推动立法机关修订相关法律,明确赋予宗教教职人员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有序从事宗教活动或为群众信仰提供个性化服务的权利,从而更好地平衡宗教传统与现代法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