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组织的治理架构中,秘书长犹如机构的“中枢神经”,既需承上启下协调决策,又需直面日常运营的千头万绪。社会组织的秘书长任职安排绝非简单的职务分配,而是关乎组织权力制衡、运行效率与合规性的核心问题。既然秘书长的工作这么重要,很多人想当然认为秘书长必须专职。所谓“专职”通常指的是秘书长需要将其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该基金会的管理工作中,与所在社会组织建立全职的劳动或劳务关系,并领取相应报酬。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秘书长专职似乎又是应有之义。那么,社会组织秘书长真的必须专职吗?我们先以基金会的秘书长为例来讨论。
一、《基金会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禁止秘书长兼职
《基金会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禁止秘书长兼职,但登记管理机关在实际管理中还是有明确的倾向意见。根据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相关部门多次强调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基金会的规范管理,其核心精神是要求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专职专责”,避免因在其他机构担任重要职务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精力分散和履职不到位。在年检和评估的实际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会审查基金会负责人的“专职”情况。如果秘书长在别的单位有全日制工作(尤其是担任法定代表人、高管等),很可能被认定为“非专职”,从而影响基金会的年检结论和评估等级。
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秘书长必须专职
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根据2024年9月5日起施行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明确将“秘书长为专职”列为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必备条件。该办法作为现行有效规章,直接适用于所有公募基金会——无论是慈善法施行前已登记的公募基金会,还是新增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均需满足这一要求方可获得或保留公开募捐资格。这一规定彻底明确了 “专职” 是公募基金会秘书长任职的法定前置条件,而非弹性要求。需要强调的是,在2024年12月27日,民政部发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是有明确“秘书长不得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有关职务”。虽然这项内容属于征求意见稿,但可以看出基金会的秘书长不得兼职是一个立法的态度,甚至是一个立法的趋势。
三、基金会秘书长不能兼任理事长
现代非营利组织治理的核心原则是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与制衡。理事长作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理事会,是决策机构的负责人,主要负责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和监督管理层。而秘书长是基金会执行机构(秘书处)的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管理日常运营。如果两者由一人兼任,会带来诸多治理风险。在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中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也是明确规定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前所述,《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秘书长的任职也体现立法者的态度,明确要求“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四、基金会秘书长可以兼任副理事长
如前所述,秘书长兼任副理事长,就意味着执行负责人同时进入了对其自身进行监督、考核和任免的决策领导层。这可能会造成角色混淆,使理事会丧失了对秘书处的独立监督和有效制衡。但是在法律法规或行政文件里并没有明确禁止秘书长和副理事长由同一人兼任。这属于基金会章程自治的范畴,只要章程允许,并且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获得认可也是可以的。实务上,我们也的确看到一些基金会副理事长兼任秘书长。社会组织的秘书长是可以通过选举或者聘任的方式产生,而通过选举的秘书长往往也担任理事。换句话说,除非法律和章程有特别规定。既然秘书长可以兼任理事,那么也可以兼任副理事长。需要强调的是,基金会秘书长是负责人。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五、其他社会组织的秘书长能否兼职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的秘书长必须专职,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秘书长职务。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行业协会商会能够独立、专业地履行服务企业、规范行业、搭建政企桥梁的职能。 对于非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如学术团体、公益志愿团体),全国性法规未强制要求秘书长专职,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明确导向专职任职。实践中,多数此类社会团体也会选择专职秘书长,尤其是涉及学术研究、公益服务等需要专业精力投入的组织。
与基金会、社会团体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养老院、民办文化机构)的秘书长任职,以 “章程自治” 为核心原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未对秘书长专职或兼职作出专门限制,而是将决定权交给组织自身,只要符合单位章程规定,且不违反国家关于公职人员兼职的禁令,秘书长可兼职任职。
综上所述,社会组织秘书长的专职与兼职,并非简单的任职模式选择,而是由法律法规、组织类型、职能需求共同决定的规范化要求。公募基金会、行业协会商会的 “专职强制”,体现了对公共利益、行业服务的严格保障;非公募基金会、非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的 “导向专职”,反映了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章程自治”,则兼顾了其多元化运营的特点。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秘书长任职均需坚守 “合规履职、专业服务” 的核心原则,同时严格遵守公职人员任职限制,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秘书长。唯有如此,才能保障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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