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研究 | 新治安法漫谈(一)· 公民篇:一言一行皆有尺
时间:2026.01.04   作者: 赵轩熠

引 言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施行。这部与每位公民日常生活、行为边界乃至尊严福祉休戚相关的重要法律,历经大幅修订,新增、完善条款众多。它不仅回应了“高空抛物”“网暴”等社会痛点,更在执法理念上,从“社会管理”转向“权利平衡”,试图在维护公共秩序与保障个人自由间划定更精准的刻度。作为一名行政法领域的律师,笔者将在本文中深入剖析这部新法带来的深刻变革,它不仅意味着你的“行为负面清单”在扩充,也代表你的“权利保护盾牌”在加厚。


一、清单扩容:新增行为红线,你的日常有了“负面清单”

新法最直观的变化,是系统性地将近年涌现的社会风险与失范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相当于为公民行为划定了一张更为详尽的“负面清单”。


(一)公共安全领域“划出禁区”

明确将“高空抛物”(即使未伤人,有危险即可处罚)、抢夺或强控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操纵装置、违规飞行无人机(“黑飞”)等行为明文禁止。这意味着,过去可能依赖民事赔偿或道德谴责的“顽疾”,被明确纳入行政违法范畴,法律防线显著前移。


(二)私权与特殊保护“织密法网”

明确将“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这类“软暴力”行为违法化。同时,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及明确界定的“学生欺凌”行为,从道德谴责层面提升至法律制裁层面,并加大对“虐待被监护、看护的幼老病残人员”的惩处力度。


(三)社会管理领域“精准补漏”

回应民生关切,将“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及“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不拴绳)致人伤害”等养犬问题提升至国家法律层级。同时,对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盗用冒用身份、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等行为,也给予了更清晰的违法认定。


律师视角:这份“负面清单”的扩充,体现了立法对社会治理新挑战的快速回应,其核心在于“明确性”。它告诉公众,法律在持续更新,许多曾经模糊地带的行为已被明令禁止,公民必须主动更新自己的行为认知,避免“无知而违法”。


二、重塑边界:从道德模糊到法律清晰,哪些行为“危险了”?

新法的另一深刻影响,在于将大量过去游走在道德、不文明与违法之间,界限模糊的行为,通过立法技术进行了“法律定性”,这直接重塑了我们身边的“违法”与“不当”的边界。


(一)“寻衅滋事”的补充与限缩

新法将兜底条款“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修改为“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在保留对“无理取闹、无事生非”行为打击功能的同时,增加了“无故侵扰他人”的限制,锚定了“无故侵扰”核心,既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执法模糊性问题,又可以适配网络与软暴力等新型违法场景。


(二)“侮辱、诽谤”的信息时代界定

通过新法相关条款的适用逻辑和配套解释,明确了网络空间的公共属性,使散布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等相关条款,通过执法实践与司法解释均可明确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使“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在数字时代有了新的清晰界定,在制度上保证从源头遏制"按键伤人"乱象。这意味着,在微信群、微博等网络空间的辱骂、诋毁,与线下当众侮辱在法律评价上趋于等同,网络不再是法外之地。


(三)“不良信息”与“民族感情”的规范

旨在维护公序良俗和社会风尚,法律新增了对多次发送“不良信息”干扰他人生活,以及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处罚规定,将对这些行为的规制,从道德谴责上升为法律禁止,划定了公共场合言行的底线。当然,规定用语表述具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如何在具体执法中准确适用,避免过度干预公民的表达自由与个性选择,将成为考验执法智慧与法治水平的关键,也必然是行政争议的潜在高发区。


律师视角:这些条款标志着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介入更深、更细。其积极意义在于为混乱的社会行为提供清晰指引,但模糊性条款也赋予了执法者较大的解释空间。这要求执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比例原则——采取的措施必须为实现维护公共秩序的正当目的所必需,且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应在最小范围内。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也需更具边界意识。


三、温度与盾牌:新法构建的权利保障体系,彰显法治人本关怀

与“行为清单”扩充并行不悖的,是新法在保障被处罚者合法权益方面构建的一整套彰显“法律温度”的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坚实的程序性“权利盾牌”。


(一)确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这是本次修法在人权保障上的一大亮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予封存,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这有效避免了“一罚定终身”,为绝大多数轻微违法者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扫清了制度障碍,体现了教育与挽救相结合的原则。


(二)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与精准矫治

对未成年人处罚更加科学、精准。一方面,对实施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明确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打破了“法不责幼”的误解;另一方面,对因年龄不予处罚或不执行拘留的,强化了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衔接的矫治教育措施。同时,对未成年人案件,法律在询问通知、处罚执行等方面有更严格的程序要求。


(三)扩大听证范围与特定情形暂缓执行

新法扩大了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情形种类,赋予了当事人更充分的申辩权。更显人性化的是,规定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重大家庭利益和人生关键时刻的尊重与关怀。


(四)规范执法程序,约束裁量权

明确将“一人执法”严格限定在规范执法办案场所内进行询问、扣押等,或当场处罚实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时等情境下。同时,明确规定对当场检查、扣押、询问等关键环节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些“紧箍咒”般的程序规定,是防范权力滥用、保障执法公正透明、固定关键证据的有力武器,是公民对抗违法执法的程序利器。


律师视角: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更为立体、人性的权利保障网络。它们意味着,即使涉嫌违法,公民的人格尊严、回归社会的权利、重大家庭利益及程序性权利,都将得到法律更周全的审视与保护。权利不会因涉嫌违法而消失,这正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四、深远影响:明确界限、提升安全、促进和谐

新法的施行,将对公民生活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明确行为界限,增强预期稳定性

将大量新型、模糊行为明确定性,使公民能更清晰地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减少“无心之失”,社会行为更具可预测性。


(二)提升公共与个人安全感

即对高空抛物、抢夺方向盘、无人机黑飞、网络暴力、违规养犬伤人等行为的明确禁止和严厉打击,直接回应了社会安全焦虑,有助于营造更安全、有序的物理与网络环境,提升公众的安全感。


(三)促进社会诚信与公平

将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等行为纳入处罚,维护了社会公平竞争的底线。对侵害个人信息、盗用身份等行为的打击,则保护了社会诚信体系的根基。


(四)引导文明风尚,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对虐待老幼、家庭暴力、性骚扰后续违令行为、有损英烈荣誉等行为的规制,法律弘扬了尊老爱幼、反对暴力、崇尚英雄的社会正气,有助于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行为习惯,促进社会整体和谐。


五、核心提醒与应对:自律、明界、善用权利

面对新法,公民应如何自处与应对?


(一)增强自律,主动学习“负面清单”

必须意识到法律的“齿”更密、更利了。主动了解新法新增的禁止性行为,特别是涉及网络言行、公共安全、邻里关系、特殊保护等领域的新规,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二)明晰权利边界,审慎行使自由

在公共场所和网络空间的言行,需更加审慎。特别是在表达观点、穿着服饰、使用新技术(如AIGC)时,应充分考虑其社会影响,避免触碰“寻衅滋事”“侮辱诽谤”、“有损民族感情”等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的模糊边界。


(三)善用权利盾牌,依法理性维权

如果不幸卷入治安案件,首先保持冷静。明确知晓并善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在符合条件时申请听证、在特殊情形下申请暂缓执行拘留。最重要的是,牢记并主张程序权利,如被询问查证过程中的饮食休息权利、在关键执法环节要求录音录像的权利。如果认为执法不公或处罚不当,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强化证据意识,应对新型违法

在遭遇网络暴力、被跟踪骚扰、被高空抛物威胁等情况时,要有意识地通过截图、录屏、拍照、录音、寻找目击者等方式固定证据,及时报警,为公安机关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六、结语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如同一把经过重新锻造的“双刃剑”:一面锋芒更利,用以斩除危害社会秩序与公民权益的新型荆棘;另一面则配备了更为坚固的“鞘”,用以在执法过程中妥帖护卫公民的合法权利与人格尊严。它标志着我国社会治理从侧重“管理”向精细化“治理”的深刻转型。作为公民,我们不仅是这部法律的约束对象,更是其积极效果的受益者和最终评价者。唯有敬畏其红线,善用其盾牌,方能与法律一道,共同塑造一个既井然有序又充满活力的现代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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