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实务 | 中银律师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直击要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终被撤销
时间:2026.03.19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立新、何嘉敏、陈涛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就一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而被公安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拘留)案件提供行政复议法律服务。


承办律师在深入研判案情的基础上,制定了专业精准的代理方案和策略并高效推进。复议机关经当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调查核实证据,对案涉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审查,最终采纳了中银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承办律师团队不负重托,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在个案中切身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当事人对中银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突出的专业能力、丰富的办案经验深表认可,对中银律师经过艰苦努力为其争取到的来之不易的撤销行政处罚结果非常满意,并向中银律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敬意。


PART 01 案件背景

本案当事人有抑郁症病史,其在与对方协商解决民事租赁纠纷过程中,因受外部刺激,在情绪失控状态下,造成租赁场地因年久失修、本就已摇晃松动的玻璃门损毁,对方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置,将当事人带至派出所。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且已达到行政处罚标准,遂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承办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之后,经过耐心地与当事人进行细致沟通,充分了解案发经过的基本事实,及仔细梳理相关证据材料,立即代理当事人启动了行政复议程序,向复议机关提出当事人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最终,代理意见获复议机关认可,认为“本案中,在对申请人及李XX询问时,二人均告诉被申请人,申请人有重度抑郁症,故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前,已知晓申请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未进一步启动精神疾病鉴定程序,未查清申请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是否存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径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因而作出撤销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当事人获撤销处罚结果。

PART 02 律师代理复议观点

承办律师团队就案件核心问题,结合相关证据,提出了详细全面、层层递进的复议代理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本案行政处罚查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 本案被申请人未能查明申请人早已被多地多家权威专业医疗机构诊断为重度抑郁症患者;2. 案发之前租赁场地玻璃门就已因年久失修、出现松动摇晃、存在安全隐患而出租人未履行修复义务,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本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案被申请人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故意损毁财物的”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该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必要前提条件:一是行为人是正常行为能力人,二是行为人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而申请人当时是在受到外部精神激惹或刺激,导致其情绪瞬时崩溃与失控,突发性愤怒爆发,精神病剧烈发作,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造成了玻璃门的损毁,因此,本案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的规定。


第三,本案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和执行处罚的过程中,明知其存在患有精神疾病的可能,依法应当委托“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而被申请人仅将申请人带至精神病医院做急诊检查与诊断,违法以急诊代替司法鉴定,即被申请人未能查明申请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有无责任能力,却径直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律师结语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依然根深蒂固。部分行政机关在追求执法效率、完成处罚指标或回应社会舆论压力时,往往将程序正义视为可有可无的“形式要件”:或是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使当事人对拟处罚事项毫不知情;或是压缩甚至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将法定听证程序束之高阁;或是在证据收集上粗疏随意,以“结论先行”取代“证据裁判”;又或是在送达、期限、回避等细节程序上敷衍了事,使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带有程序瑕疵。


这种对程序正义的系统性忽视,不仅侵蚀了行政法治的根基,更使得行政处罚的正当性大打折扣。尤为严峻的是,程序违法与实体不公往往相伴而生。当程序成为可以随意穿越的“透明门”,实体正义便失去了抵达的可能。被处罚者不仅要承受不当处罚带来的直接损失(人身自由受限、财产被剥夺、社会评价降低),更可能在寻求救济的过程中遭遇“二次伤害”——漫长的复议诉讼周期、复杂的证据规则、专业法律服务的经济门槛,均可能使其在维权路上步履维艰。


每一个行政处罚决定的背后,都关乎公民的切身权益与自由。本案中,当事人虽涉违法之嫌,但原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与程序适用上均存在明显瑕疵。团队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理念,深入挖掘证据细节,严谨论证法律适用,最终推动复议机关依法纠错。本案的胜结,不仅为当事人洗清了不当之罚,更体现了法治政府建设中"有错必纠"的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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