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实务 | 从一起职务侵占、诈骗案谈认罪认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
时间:2026.05.18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一项措施,后经过多年的试点在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被写入第十五条,正式确定了其法律地位。在近年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占到了相当大的比重。


从立法本意上来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该项制度固然为轻罪案件的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提供了新的路径和选择,也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嫌疑人、辩护人的知情权受限;控辩地位不平等;有效辩护措施缺位等因素,该制度实际上妨碍、削弱了辩护权。侦查阶段嫌疑人到案后在办案人员的误导下盲目选择认罪认罚的情形大量存在,大多数嫌疑人甚至认为在被第一次讯问时签署了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告知书”就等于已经全部认罪认罚了,自己对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必须认可,不能提出任何异议,在被讯问时要完全配合笔录的制作,这直接导致案件的辩护空间被压缩、辩护难度大幅增加,也使控辩双方的对抗力量更不均衡。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办案人员引导、要求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如果不认罪认罚,就要面临重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现实运行中已严重偏离立法初衷,演变为办案机关打压、胁迫被告人、辩护人的工具,对律师辩护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做到有效辩护,是刑事律师亟待解决的问题。


下面以张庆磊律师团队近期成功辩护的一起职务侵占、诈骗案谈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开展有效辩护。


01 基本案情

深圳市A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营国内干线物流、仓储配送,存在财务管理审核不严、一人多岗、对账机制缺失等管理漏洞。李某,女,37岁,A物流公司全职财务专员,主要负责公司客户运费结算、供应商付款、员工报销、对公及对私资金流转等工作。2025年9月,A物流公司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客户对账专项核查时,发现多笔客户运费回款未入账、多笔虚假供应商付款。A公司随即核对银行流水、物流对账单据、合同台账,发现李某存在重大经济问题,固定初步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后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张庆磊律师团队在李某被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接受委托,由张庆磊、夏萍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李某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分为两部分:(1)指控李某截留客户现金及私账回款:A物流公司部分中小客户存在微信、支付宝私账结算运费的习惯,李某长期将客户转入其个人微信、支付宝的物流运费,不上交公司、不登记财务台账,私自截留占有。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累计截留21家零散客户运费共计19.3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网贷还款;(2)指控李某虚构物流垫资事由,骗取客户资金:李某利用客户对其公司财务身份的信任,私自联系三家合作客户,虚构“公司将统一上调物流预缴保证金”“淡季垫资优惠活动需提前预缴运费”等虚假事由,诱导客户将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收款后未上交公司、未提供任何物流服务,累计骗取客户资金32万元。


02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通过细致阅卷、申请调取证据,指导嫌疑人正确选择认罪认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阅卷后向李某核实发现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客户支付的物流款19.3万元并据为己有,属实,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李某本人亦无异议且愿意认罪认罚,但指控李某虚构物流垫资事由诈骗客户资金32万元的证据严重不足。李某称按照公司的经营惯例每年第三季度都会向业务量达到一定标准的老客户推出“淡季提前预缴运费优惠活动”并要求公司员工宣传推广,公司也会在客户微信群内发出通知,2025年8月份公司领导在业务拓展会议上也口头传达了2025年仍有此优惠政策,只是李某在收取三家客户预缴的32万元预缴款时公司市场部还没有在客户微信群内统一发出通知,除此之外李某还坚称自己对该32万元没有非法占有的意愿,其中12万元现金部分收取后一直存放在办公室的保险柜内只是没有计入公司的现金帐,其余20万元虽然系用个人的支付宝、银行账户收取,但其个人支付宝及银行账户基本上都是为公司使用,平时存在大量收取客户运费后再转账至公司账户的记录,且自己银行账户内的余额大于20万元在公司的优惠政策推出后会及时转款至公司帐户并未打算拒为己有。


在向李某核实证据后辩护人在A公司的老客户中进行了走访调查,多家客户反映2025年10月初A公司确实推出了“淡季提前预缴运费优惠活动”且在微信群内发送了加盖A公司印章的《告知函》,但当时李某已经被刑事拘留手机已被扣押,辩护人无法获得该重要证据,为此辩护人申请检察机关向A公司调取该《告知函》。同时辩护人了解到公安机关均以证人身份对涉案的三家客户负责人进行询问,该三家客户均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诈骗,且其中两家客户的负责人称李某被拘留后A公司曾明确承诺会给予其相应的预缴运费优惠政策自己并未遭受损失。


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后辩护人再次到看守所会见李某向其详细释明诈骗罪的法律规定,以及本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实施了虚构“公司将统一上调物流预缴保证金”“淡季垫资优惠活动需提前预缴运费”等事由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其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李某完全赞同辩护人的观点但对自己在到案初期已经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对指控的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全部认可且已经被以两罪批准逮捕的状况心存余悸。检察官在提审李某时明确告知若对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肯定在四年以上有期徒刑,面对如何抉择的两难境地,李某陷入极度的焦虑。辩护人向李某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法律规定,法律明确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也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罪认罚不是当事人的救命稻草,是否能得到从宽处理还是要基于案件证据及法律规定,若脱离案件事实及证据盲目认罪认罚,势必会使辩护工作陷入极大的被动从而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沟通之后李某表示对于指控的职务侵占罪自愿认罪认罚,对于指控的诈骗罪不认罪。


03 辩护意见被采纳,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诈骗罪不成立,仅以职务侵占罪一罪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

与李某达成一致的辩护策略后,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提出指控李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即使李某选择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要坚持法定的证明标准,不能因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建议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终结时剔除对诈骗罪的指控,若仅起诉职务侵占罪一罪,李某愿意认罪认罚。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检察机关认定诈骗罪不成立,仅以职务侵占罪一罪为李某进行了认罪认罚具结程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认定其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可以减轻、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的成功辩护得益于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真、细致的工作和坚持,以及当事人对律师工作的高度信任,在律师指导建议下正确选择认罪认罚,未盲目配合办案机关对全部指控罪名认罪认罚,最终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判决。



04 办案感悟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公正和量刑合理的关键。犯罪嫌疑人选择认罪认罚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认真、细致阅卷,全面掌握案件证据,充分评估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罪名是否正确,若发现存在无罪或罪轻的合理依据,即使嫌疑人选择全部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仍可依法行使独立辩护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并坚持;

(2)要向嫌疑人充分释法明理,针对指控的罪名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法律规定,对辩护工作、判决结果可能造成的影响要详细讲解到位,确保嫌疑人正确选择认罪认罚的范围;

(3)要与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提出对罪名、事实及量刑的异议,尽量挖掘有利于嫌疑人的量刑情节,如自首、坦白、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争取更轻的量刑建议,若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可争取检察机关依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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