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 | 伍某某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案,二审阶段成功实现部分罪名无罪辩护
时间:2026.06.26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以案为鉴,专业致远。中银律师事务所2025-2026年度优秀案例评选结果已公布。优秀案例系列分享致力于将鲜活的实战经验萃取为可传承、可复用的知识资产,深化总分所协同联动,以精品案例驱动法律服务产品创新,为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中银力量。


本期摘录由中银深圳刘康力律师代理的优秀案例《伍某某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案,二审阶段成功实现部分罪名无罪辩护》。


基本信息

主办律师:刘康力

协办律师:彭开蕾(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诉讼业务-刑事法律

行业/关键词:职务犯罪

案件时间:2024年12月-2025年3月


PART 01 案件概述

本案被告人伍某某系广东省某副厅级国家干部的“代言人”,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六千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一审被判处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三罪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十六年。


刘康力律师团队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通过专业化、精细化的办案路径,成功实现了有效辩护,在二审阶段成功击破行贿罪罪名,当事人取得行贿罪无罪判决。


PART 02 案件亮点

(一)困难与复杂性

本案的特殊挑战性体现在三个维度:其一,涉案对象系副厅级领导干部,此类案件往往伴随复杂的政商关系网络;其二,指控金额特别巨大,涉及多人跨长时间的财物往来,社会影响力极为广泛;其三,监察机关在调查阶段即已完成关键人的“记忆固化”,通过多轮讯/询问笔录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网络;其四,本案中,行贿罪对应的受贿人(另案处理)已因犯受贿罪服刑完毕,共同犯罪副厅级干部(另案处理)一审判决亦已作出。若二审改判当事人行贿罪不成立,将直接动摇前案判决的根基,引发连锁性司法颠覆。这使合议庭在裁量时,不得不超越个案本身,权衡“个案公正”与“司法体系稳定性”之间的巨大张力。


除此之外,在当前纪检监察体系强化垂直领导的法治背景下,监察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与后续司法程序已形成强效印证关系。据统计,全国监察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起诉意见书采信率达93.7%,由此衍生的“三书一致”(即监察调查阶段的《起诉意见书》、公诉阶段的《起诉书》与审判阶段的《判决书》须保持事实认定与定性高度一致)司法现象正逐步构建起闭合式办案体系。在“三书一致”工作要求背景下,传统刑事辩护的对抗空间受到显著压缩。数据显示,近三年全国职务犯罪案件的无罪判决率已降至0.38%的历史低点,即便轻罪认定也需突破重重程序性障碍,本案的无罪判决难能可贵。


(二)解案的创新思路与对策

面对公诉机关构建的逻辑严密、证据链条看似完整的指控体系,刘康力律师团队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与严谨的辩护策略,展现出超越常规的辩护智慧。


在证据审查阶段,团队秉持高度审慎的态度,并未止步于对证据内容的表面审查,而是将辩护前置到证据的形成过程本身,对受贿人与行贿人的证言展开细致入微的横向对比。通过逐一梳理不同时间、不同场景下的证言内容,发现双方供述存在交替变更的情况,即证言内容在时间序列上呈现出前后矛盾、反复变化的特点。基于这一异常现象,团队进一步分析认为,办案人员在询问过程中可能存在诱供或预设答案等违规操作行为,导致笔录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存疑。为此,团队在后续的辩护中,针对相关笔录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提出有力质疑,为动摇指控体系奠定了关键证据基础。


在法律适用层面,团队以精准的法律分析为武器,对一审判决展开全面审视。团队并未局限于当事人是否向国家工作人员互送钱款的表面事实,而是深刻剖析行为本质,通过系统梳理各司法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与重要观点,结合刑法学界认同度较高的学术理论,团队指出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对案件事实的定性不准确。在副厅级干部与当事人构成受贿共犯的关系框架下,向具体执行环节的办事人员支付款项,属于共犯内部分工与利益分配,不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行贿罪的独立构成要件。这一论述,成功地将该行为从“对外行贿”的法律评价中剥离,重新锚定于受贿共同犯罪的内部逻辑之中。基于上述分析,团队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并详细阐述其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具体影响,成功动摇合议庭对被告人所涉罪名的内心确信,为争取有利判决结果创造了重要条件。


PART 03 案件详解

(一)案例概要

本案当事人系广东省某副厅级国家干部的“代言人”,凭借与该副厅级干部的特殊关系,在多起社会老板向该干部行贿的过程中居中协调,并直接参与收取非法款项。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行贿罪,涉案总金额高达千万余元,予以数罪并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中将被告人及副厅级干部将所收部分贿赂款(数额达数十万元)转分给在项目中提供帮助的一名正科级下属的行为,单独评定为行贿罪。


刘康力律师团队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后,深入剖析案情、精准把握事实与法律争议焦点,提出关键辩护意见:认为该分款行为实质上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内部分赃,而非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向第三人行贿。团队撰写了详实的辩护材料,从犯罪构成、资金性质及共犯责任分配等多角度进行论证,指出分配款项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分赃”,并非“行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理,采纳了刘康力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最终撤销一审中对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改判被告人不构成行贿罪。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法律定性类):将收受的部分贿赂款转交给具体办事的正科级下属,该行为是构成独立的行贿罪,还是属于共同受贿人之间的“内部分赃”?


焦点二(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类):对于本案中大量言词证据存在反复变化最终达成不合理一致的情况,相关言词证据是否具有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效力?此外,针对同案犯供述不一致的情况,应当采信哪一方的供述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三)处理思路

1. 界定顾送财物的主观目的

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来看,刘康力律师团队认为,副厅级领导是看下级在项目招标代理等事宜上尽心尽力,故将好处费分了一点给下级,属于事成之后的分赃,不存在请求下级为其办事的目的,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2. 认定构成共同犯罪

刘康力律师团队认为,正科级下属的所作所为并不能构成独立的犯罪,其事实上与副厅级干部构成收受社会老板巨额财物的共同犯罪。这与前述所说副厅级领导的行为构成分赃相互印证,足以推翻其行贿罪的认定。


3. 对于“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解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


据此,刘康力律师团队提出,本案中副厅级干部“利用下级的职务行为”这一事实,已经在认定副厅级干部构成收受社会老板不法财产中评价过,然而又凭借这一事实认定为其构成行贿罪,对该行为做了第二次评价,更是违背了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目的。


(四)实务建议

本案的无罪判决不仅打破了“三书一致即定案”的司法惯性思维,更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树立了实践标杆。其示范意义在于证明,即便在“三书一致”的刚性要求下,专业辩护仍可通过精细化技术突破实现司法救济的可能。


从更广阔的视角看,本案的依法改判,非但没有损害司法权威,反而通过“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实践,向社会公众和司法系统本身展示了法治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强大能力。它强化了一个核心信念:公正的司法,不在于永远不犯错,而在于拥有并践行依法纠正错误的机制与勇气。


本案树立了职务犯罪领域精细化、技术化辩护的标杆,激励刑事律师在重大复杂案件中不畏难、不守旧,深耕证据细节与法律原理,以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刑事辩护向更高专业水准发展。通过个案的依法公正审理,有助于厘清政商交往边界,警示利用“影响力”进行权力寻租的法律风险,对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的改判结果向社会公众传达了一个强有力的信号:中国的司法体系具备自我审视、自我纠正的勇气与能力。公正司法不在于永不犯错,而在于拥有并践行依法纠正错误的机制。这增强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巩固了社会的法治信仰,展现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持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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