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份,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李玮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疑难复杂的家族遗产继承纠纷历经一年半时间、五次开庭、双方提交多轮证据,终于获得一审胜诉判决。
本案涉案遗产类型复杂、继承人数多、继承类型多,包含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案涉房屋权属界定困难、案件审理难度大。本案自立案、庭前会议至开庭审理全程,李玮律师团队先精准锚定案件核心,以宏观视野搭建整体诉讼策略,充分展现扎实专业能力。办案过程中,团队始终协同当事人攻坚克难,逐一扫清各类诉讼障碍;从顺利立案、拟定完备庭审预案,到细致完成举证质证、精准开展法庭发问、严谨发表辩论意见,全程主动与承办法院高效沟通,完整、清晰地陈述案件事实、阐释法律依据,最终圆满实现诉讼目标。
PART 01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丧偶大儿媳与其子作为一方,与被继承人的另外三名子女(被告)因巨额遗产分割产生纠纷。大儿媳的公公、夫婿、婆婆先后去世,原告在本案中诉求的遗产继承范围包括某村自建房屋及其租金(两被继承人与被告二女儿夫妇共同出资,约定各享有50%权属,租金由二女儿代为收取)、公公生前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婆婆的银行存款。
本案中的难点有二:其一,案涉房屋属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借名登记于被告小儿子名下,房屋权属确定困难,而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进行房屋产权确认少有先例。其二,原告大儿媳系与婆婆分居的丧偶儿媳,已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难度大,大儿媳能否作为婆婆第一顺位继承人存疑。
PART 02 代理攻坚
(一)巧用程序,专业攻坚,确保案涉房屋权属争议与继承纠纷一并审理
诉讼中立案是一大难关,鉴于涉案房产存在借名登记及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等复杂情形,当事人此前曾就本案咨询深圳市内多家法律服务机构,均未获得理想解决方案,诉讼实践中也存在类似案件不予立案的情形。李玮律师团队经过细致研判,策略化确定诉讼请求之后,与当事人沟通立案方案并充分告知诉讼风险,为实现遗产分割与案涉房屋权属争议同步解决,拟定继承人资格,最终成功立案。
遗产继承纠纷与物权确权纠纷本属不同民事案由,为实现当事人权益在本案中得到充分保护,避免当事人陷入累诉泥沼,代理人强调案涉房屋产权归属与本案继承纠纷所依据的家庭财产脉络、亲属关系事实上同源共生。但在本案庭前调解会议阶段,审理法官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告知案涉当事人不对案涉房屋进行处理,要求原告先行进行确权之诉。面对法官要求先行另案起诉的意见,李玮律师敏锐地察觉到该庭前会议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为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当事人果断依据法定事由申请审理人员回避,并且积极提供案例、法律意见书,与法官、法官助理沟通说理,最终法院同意继续审理本案全部诉求。
(二)调查补强,锁定案涉房屋权属的证明材料原件,灵活说服法院依职权调取材料
案涉房屋是深圳某区的一栋自建楼,财产价值巨大,涉诉争议焦热化。案涉房屋性质极为特殊,系两被继承人与被告二女儿夫妇各出一半宅基地,于九十年代共同出资建设,属于历史遗留违法私房。限于农村自建房一户一栋政策,案涉房屋借名登记于被告小儿子名下,2017年两被继承人与二女儿夫妇以及被继承人小儿子在亲属见证下签署了《案涉房屋权属确认书》,确认归属于两被继承人的份额为50%,并载明案涉房屋名义上登记在被继承人小儿子名下。案涉房屋是俗称的“绿本房”,属于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已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缴纳罚款,被继承人小儿子也由此获得案涉房屋的登记权证。
被告小儿子提交的第一份答辩状认可案涉房屋的50%属于遗产分割范围,却在庭前会议后撤回持有的案涉房屋权属材料原件,主张《案涉房屋权属确认书》确定案涉房屋权属的约定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其拥有与案涉房屋关联的宅基地使用权,故案涉房屋的50%应归属小儿子本人,并不属于本案处理的遗产范围。
面对被告小儿子主张的根本性反转,代理人随即转变诉讼策略,力证《案涉房屋权属确认书》的合法有效性,并论述小儿子的答辩属于“自认”行为,依据民事诉讼庭审禁反言规则,即便撤回答辩和举证内容,应认定其自认的事实和主张。受限于一户一栋政策,农村自建房借名登记的情况并不鲜见。此种情形下,借名登记的房屋权属应当结合借名契约进行判断。故而,代理人明确《案涉房屋权属确认书》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表明案涉房屋登记事宜系借名登记于小儿子名下,且记载的内容、各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此外,小儿子在否认案涉房屋的50%分割归属于被继承人的同时,却承认了二女儿夫妇对案涉房屋的50%的权益,论述自相矛盾。
面对案涉房屋宅基地权属证明缺失难题,代理人基于现实需求向法院申请多批次调查令。接受调查单位与本案被告工作上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给出“查无此档”的异常回复。李玮律师团队巧辟蹊径,再次向法院申请对该部门所属上级部门的调查令,获知案涉房屋的历史遗留档案均留存于第一次的调查单位。因为调查证据困难,法院依职权主动申请调查案涉历史资料。在依申请和依职权的两方调查合力之下,案涉房屋的历史遗留档案被成功调取,案件事实逐渐清晰。
多轮调查证实,被继承人婆婆系案涉房屋修建时的宅基地之一的使用权人,而小儿子当时属于未成年人,不可能获得案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李玮律师将调查获取的案涉房屋历史遗留档案与被告小儿子撤回的案涉房屋权属资料作为证据提交,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属于两被继承人与被告二女儿夫妇,由于两被继承人就案涉房屋并无遗嘱,法院依照法定继承进行了案涉房屋继承份额分配。
(三)理据充分,多维度证明原告作为丧偶儿媳已履行赡养义务,确保法院认定具有第一顺位继承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两被继承人与被告小儿子夫妇长期共同生活,本案原告大儿媳并未与两被继承人共同居住,小儿子则据此主张大儿媳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不应享有婆婆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资格。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李玮律师梳理案件事实,举证大儿媳在婆婆去世前代替故去丈夫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每月转账供给老人 1 万元作为生活费用;通过医疗收费凭证证实大儿媳多次陪同婆婆看病治疗,主动支付婆婆的全部医疗费;借助群聊记录佐证大儿媳代替故去丈夫履行了作为子女对母亲的生养死葬义务。
在如此充分的理据下,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大儿媳已履行对婆婆的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婆婆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PART 03 小 结
本案系典型家族财富继承纠纷,案情错综复杂、案件周期跨度久,涉案经济标的巨大。案件最终取得圆满胜诉,有赖于李玮律师团队深厚专业功底与精准法律研判,亦得益于团队在诉讼实操中灵活应对、紧抓核心证据寸步不让。办案全程,李玮律师团队信念坚定、持之以恒,凭借极强的专业洞察力,于纷繁杂乱的证据链条与多重程序对抗中层层梳理、厘清关键脉络,成为当事人坚实可靠的法律支撑。
程序权利是实体权益的护城河。在复杂的继承纠纷中,往往伴随着财产确权、合同纠纷等交叉法律关系。本案中,若采取将涉案房屋确权诉讼与继承诉讼分别立案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必将陷入漫长的诉讼拉锯战。李玮律师果断运用回避制度纠偏,据理力争实现并案审理,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层层突破办案阻碍,完整梳理深挖全案证据链条。在关键证明材料缺失时,律师的调查取证能力至关重要。李玮律师灵活申请法院调查令,打通相关部门的信息壁垒,是案涉房屋最终被认定为遗产、得以依法分割的关键转折点。。
诉讼实务中,拟定继承人资格的认定“实质重于形式”。法律并不冰冷,《民法典》对丧偶儿媳继承权的规定,彰显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本案提醒公众,赡养义务不限于同住陪伴,还需要在经济上持续支持与医疗中的切实扶助。详尽保留转账记录、医疗票据及日常沟通记录,是有效维护遗产继承权益的最佳利器。
(供稿:李玮 陈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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