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业绩 | 中银律师跑赢“黄金救援时间”
时间:2021.08.18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在刑事诉讼中,有“黄金救援时间”的说法。所谓“黄金救援时间”指的是侦查机关作出刑事拘留与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捕决定的期间,这个期间属于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在这不超过37天的时间将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嫌疑人。因此在刑事辩护业内又被称为“37天黄金救援时间”。 近日,本所高级合伙人刘国梁、合伙人毛春华律师,曾苏庆律师接受委托,成功为一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中银律师克服种种困难,最终跑赢“37天黄金救援时间”,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的第12天成功取保。



中银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认真分析案情及时指引当事人家属与报案人达成谅解。当时,正值外地疫情出现有扩散的风险,律师会见屡屡受限。不但需要提供三天两检核酸检测结果,甚至只要有外地出行记录都可能被不允许会见。在克服疫情期间会见的种种困难后,中银律师刘国梁团队第一时间办理了会见手续。了解到本案是因感情纠纷引发的矛盾,中银律师不失时机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但是,公安机关基于担心当事人报复等原因作出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鉴于此,承办律师并不气馁,补充提交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已充分谅解本案具备不予批捕条件。同时,律师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中特别请求检察机关能够对民营企业主贯彻“少捕慎押”的司法理念,并依法对涉案金额的“数额巨大”提出不同意见。经过反复沟通,检察机关最终果断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被刑事拘留后,根据案件的不同阶段可以及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或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中银律师此次能够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第五天仍然顺利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一方面体现中银律师刑事辩护的专业能力,另一方面也体现司法机关积极转变“构罪即捕”的理念,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担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