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收到(2022)粤民终4038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被诉标识百岁恒的使用已经构成对景田公司百岁山商标的侵权、被诉产品包装装潢构成对景田公司有一定影响商品包装装潢的侵权且实施了虚假商业宣传的认定,同时还维持了各被诉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以及共同连带赔偿五百万的判赔事项。
景田公司是一家专注生产经营包装饮用水的集团企业,经过成功商业运营,“景田”和“百岁山”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饮用水产品使用的“四条平行的凹槽贯穿瓶身,中部向左弯曲”的独特审美设计具有一定影响并与原告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控侵权人在明知“百岁山”知名度与美誉度的情况下,仍然大肆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使用“百岁恒Centenary”标识及四条平行凹槽且中部向右弯曲等包装装潢的被控侵权“百岁恒包装饮用水”等产品。
接受委托后,中银(深圳)知识产权团队秉持“深耕细作、追求极致,勤勉尽责、打造精品”的工匠精神,由线上宣传推广到线下实物购买、从涉诉前持续到涉诉后一二审程序,多角度地固定被控侵权人持续恶意侵权的证据,并通过内部研讨和模拟庭审等方式对案件进行精细化作业和体系化研究,充分论证被控侵权行为系由三个被控侵权主体共同合作主导的,三个被控侵权水厂和一个被控侵权桶厂共同参与而完成的整个侵权链条,七被控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最终获得深圳中院和广东高院两审法院的采信和支持。
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目前有十余名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工程师,致力于涉外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团队多名成员有在美、英、德、日等境外留学或执业经历,能够以英语、德语、日语作为工作语言。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坚持“相信专业判断、秉承工匠精神、注重专业技巧、敢于迎难而上”的初心与精神,持续为中外客户提供高质量诉讼服务和精准化非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