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下旬,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赵乙桥律师,受到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为某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一案提供一审法律援助。
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以向他人介绍项目为名,骗取两名被害人支付70万元款项,之后与被害人签订了《XX项目委托合同》。半年后,因被害人追问项目进展,本案被告人进一步伪造了其与XX公司签订的《XX公司XX项目承包合同》发送给被害人。此后被害人向XX公司询问得知根本无涉案承包项目,便向被告人追索被骗财物。案发前,被告人及其亲属退回两被害人共计37.3万元,之后拒绝联系或退回余款32.7万。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以诈骗罪立案。被告人主动到案陈述了相关情况,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犯诈骗罪、数据巨大(金额32.7万)为由提起公诉,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量刑建议五年并处罚金。
(附:起诉书截图)
(附:量刑建议截图)
接受指派后,赵乙桥律师及时会见被告人,详细询问相关案件背景情况。被告人陈述,其确实听其在XX公司担任高管的朋友说过涉案项目,因此想利用人脉资源找人合作拿下项目,后面因为疫情和没有处理好关系,才没能成功,之所以向被害人出具其与XX公司签订的《XX公司XX承包合同》,是因为被害人催的太急,钱已花了,但自己一时半会没那么多钱归还,所以情急之下才去网上找假合同证明来拖延时间。
赵乙桥律师发现,被告人前述陈述内容,或与在案笔录有出入,或未能在案卷证据中得到固定和查明,按被告人现有陈述,庭审中很可能被认为系当庭翻供,导致公诉人撤回认罪认罚、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反招致不利的结果,并告知其相关法律风险,在庭审时其应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对其所述内容是否属实,告知需要进一步核实。
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赵乙桥律师进一步与被告人亲友取得联系,其亲友所述内容与被告人部分说法基本一致。经综合考虑,最终决定从以下角度制定辩护方案,为被告人争取轻罪罪名:
1、从现有案卷中,进一步查找可以印证被告人所述内容的线索信息;
2、在保证不触碰讯问笔录已经固定的被告人相关供述说法的前提下,从在案未固定、未查明、有模糊表述的内容着手,设计和拟定庭审发问方案,以图实现补充背景、还原事实、揭示或证明本案疑点的目的;
3、为便于庭审的顺利进行,提前与本案主审法官沟通,陈述被告人及其亲友向律师反馈的情况,说明在案证据存在的相关疑点,建议法官考虑合同诈骗罪,或就本案相关背景或遗漏查明的疑点发回补充调查后再定罪。本案法官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告知会考虑和进一步研究,必要时会与公诉人进行沟通。
2023年3月6日,本案一审开庭,在发问环节,赵乙桥律师围绕着本案未固定、未查明、有模糊表述的内容向被告人发问了十多个问题。被告人当庭确认认识XX公司相关人员,以及与相关人员的关系,补充说明相关人员确向其提过相关项目,其收取介绍费后,一开始确有促成项目的意图,并做了哪些工作,但为获得居间费,过程中夸大了自己的人脉关系,此后XX公司的相关人员怕被牵连,遂否认相关情况,后面没成便引发了此案,第二份虚假合同也仅是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并没有以此进一步向被害人索要款项等内容,基本将本案遗漏或者模糊的背景、细节疑点进行了还原。
辩护人主张,被告人的“骗”实际是虚构履行能力,本案实际更符合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合同诈骗罪,而非单纯完全是以签订合同为掩饰外衣的诈骗罪手段。法官、公诉人认可了前述辩护意见,公诉人当庭同意变更罪名为合同诈骗罪,并调整量刑建议为三年。近日,辩护人收取了本案一审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附:一审判决书部分截图)
在本案中,辩护人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努力还原案件疑点,积极与法官进行庭前沟通。法官、公诉人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当庭同意变更为轻罪罪名,判决符合慎刑慎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辩护人最终实现了有效辩护,被告人得到了更公正的判罚,对法援律师的工作结果和过程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