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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款项。至此,本所张同兵律师代理的追偿权纠纷案初战告捷,为后续向股东追偿连带责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公司的实控人肖某为同学关系。肖某请原告为被告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声称“只是形式上签个字就可以”。出于对同学的信任和帮忙的角度考虑,原告直接在被告早已准备好的担保合同上签了字,为其贷款提供“个人最高额保证”。之后被告公司未能向银行及时还款,原告只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银行还款近百万。
我所张同兵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代其向被告公司追偿。张同兵律师认真分析了被告公司的资金状况、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情况,发现被告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可能无偿还能力。于是张同兵律师决定同时起诉包括肖某在内的5名出资未到位的股东,为后续追加5人连带清偿责任做准备。现向被告公司的追偿已获法院支持,将进一步准备追加上述5名股东为连带清偿责任人。
另外,张律师也借此案真诚的建议大家,切勿随意在担保协议上签字,无论面对亲戚还是朋友,一定要勇敢say 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