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业绩 | 百岁山八宝粥,正当使用还是复制摹仿?
时间:2023.07.14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收到(2023)京民终106号民事判决书,中银律师驰名商标业绩再下一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7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认定“百岁山”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跨类扩大保护至“粥、八宝饭”等商品。


景田公司是一家专注生产经营包装饮用水的集团企业,经过成功商业运营,“景田”纯净水和“百岁山”矿泉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控侵权人在火爆食品饮料招商网上展示有百岁山八宝粥粥系列产品,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已经核准注册的被诉侵权商标“”。景田公司起诉认为被控侵权人在粥类商品上复制、摹仿景田公司“百岁山”驰名商标恶意注册并使用的行为,不是正当使用,而是复制摹仿,遂诉至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景田公司提交的[2015]第1733号《深圳海关统计查询数据证明书》、合并审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销售及广告费发票、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相关判决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书、行政判决书及报纸等证据亦足以证明“百岁山”商标在“矿泉水”商品上经大量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无不当;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中使用的“”标识,该标识位于商品瓶身正面,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标识由汉字“百岁山”、对应拼音“BAISUISHAN”以及简单线条组成,二者在文字构成、发音、含义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程度的趋同度,已构成对该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控侵权商品系粥,该商品与“百岁山”据以驰名的矿泉水等商品虽不属于类似商品,但二者在生产部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交叉和重合,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使用“百岁山”驰名商标和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联关系等特定联系,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景田公司“百岁山”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最终,维持了一审民事判决,并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所支出的律师费。



中银(深圳)知识产权团队通过近四年的持续努力最终成功帮助景田公司通过司法认定“百岁山”驰名商标并跨类扩大保护至“粥、八宝饭”等商品,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致力于知识产权诉讼和商业秘密保护、竞争与反垄断法律服务,目前团队有十余名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工程师,多名成员有在美、英、日等境外留学或执业经历,能够以英语、日语作为工作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