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收到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公司在侵害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具有主观恶意或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亦未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不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本案中不仅成功帮助当事人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而且为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适当行使诉讼权利,精准打击侵权行为的主观态度和诉讼目的”的正名。
本案系因权利人商业秘密维权而引发的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即权利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撤回部分诉请事项,是正当的商业秘密维权行为,还是对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恶意诉讼,其涉及到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权尺度和被控侵权人利益平衡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该份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商业秘密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人民法院需要在分析、考量双方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对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保密性、价值性作出判断。被告作为一名普通的市场主体,不能过高苛求其对商业秘密的认知能力。被告认为其公司自主研发的形成的、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能够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属于商业秘密,符合其作为普通市场主体的认知能力。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进一步了解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后及时调整其诉讼指控内容和诉讼策略,既解除原告的诉累,也减轻了原告后续应诉、侵权比对负担,能够体现被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适当行使诉讼权利,精准打击侵权行为的主观态度和诉讼目的。上述裁判指引充分体现了既要鼓励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又要规范维权的行为方式的司法精神,对于权利人进行商业秘密维权的尺度把握和分寸拿捏以及正当维权与恶意诉讼的边界界定均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致力于知识产权诉讼和商业秘密保护、竞争与反垄断法律服务,近期主办的瑞昌环境诉明远石化侵害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和中国知识产权律师年度报告,主办的三九猴菇专利侵权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主办的换热器发明专利权属案件入选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主办的水中贵族未注册驰名商标案件入选厦门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主办的精雕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入选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主办的百岁山驰名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入选深圳律协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等。
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目前有近十名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工程师,团队多名成员有在美、英、德、日等境外留学或执业经历,能够以英语、德语、法语、日语作为工作语言;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秉持“精耕细作 追求极致 务实高效 打造精品”的精神,为中外客户提供高质量、精准化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