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 |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成功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当事人争取缓刑
时间:2024.06.07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一、业绩

       近日,本所刑事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合伙人刘康力律师与合伙人潘良律师等组成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本案委托人王某为某电商公司股东、监事,因公司开展虚拟电话号码实名业务而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司非法购买实名认证电话号码近10万条,非法获利60余万元,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刘康力律师、潘良律师团队全力为委托人王某争取缓刑,委托人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基本案情

       本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受害人被假借网络投资理财名义诈骗,损失金额近80万元,湖北省当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发现诈骗犯罪嫌疑人使用手机号为王某团伙令刘某某团伙进行实名认证后卖出。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钟某某与王某合伙承接虚拟号实名业务,从微信群领取上家发布的需要实名认证虚拟号的业务及操作流程,再将业务及操作流程转发给被告人刘某某等下家,下家根据流程在虚拟号对应的运营商微信小程序中输入虚拟号对应的ICCID验证码,再安排兼职人员输入身份信息、录入人脸识别进行实名注册认证。钟某某、王某收购经过实名认证的电话卡转卖给上家,从中赚取差价。公诉机关认定钟某某、王某非法购买实名认证的电话号码近10万条,非法获利60余万元,其中支付给下家近60万元,二人共实得4万余元。


三、办理过程及结果

       本案委托人王某被羁押于湖北省当阳市,刘康力律师、潘良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秉持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前往当阳市数次。通过会见委托人王某、研判案卷材料,刘康力律师、潘良律师团队向公诉人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提出个人信息条数真实性核验问题、犯罪所得以纯犯罪收益计算方法,并强调了从轻处罚量刑情节。

       经多次与公诉人的积极沟通,公诉人采纳了刘康力律师、潘良律师团队的法律意见,建议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后,委托人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结语

       刘康力律师、潘良律师团队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坚定的信念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有利的量刑建议,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本案的成功代理,得到了客户的极大认可,中银深圳刑事辩护专业实力再次被客户肯定和信任。

       自二十大明确指出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强化履职担当,不断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结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深挖关联犯罪,加强对上游信息采集、提供、倒卖等环节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成为明显趋势。

       律师提醒,不要参与“上游窃取信息—中间购买加工—下游运营获利”的链条式犯罪的任何一环。互联网电商热潮中,公司高管要严格把关,远离涉刑业务,尤其大学生要提高警惕,不要被“蝇头小利”蒙蔽双眼而参与灰产兼职。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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