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 | 我所张庆磊律师团队代理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争得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
时间:2024.06.18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工作重心前移”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刑辩界的主流观点,具体是指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尽可能地在案件早期就介入并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当事人被刑事立案之后即可委托律师开展辩护工作,律师的辩护工作越早开展越能取得好的效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机制的特殊性,程序越往后进行逆转的可能性越低,在辩护实务中大量案件的无罪、罪轻辩护效果均是在公安侦查阶段或者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实现的。


近日张庆磊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辩护,通过“律师调查取证”“申请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等有效的辩护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提交辩护意见,公安机关最终采纳了张庆磊、夏萍律师的意见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侦查阶段即实现了当事人实质无罪的辩护效果


01基本案情

小陈毕业于某医科大学,在自家经营的中医诊所内上班,因为所学的是医学专业其对医疗器械、医用检测试剂有一定的了解,2023年6月其发现某公司生产的几种医用检测试剂在市场上非常紧俏,供不应求、利润可观。在一次同学聚会中小陈得知其一大学同学任职于该检测试剂的生产企业,且负责部分型号产品的销售工作有途径获取产品配额,小陈即萌生了购进该检测试剂后再加价售出获利的想法。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小陈依托于自家经营的中医诊所购进大量医用检测试剂再转售给部分私立医院或者个人,2024年3月被卫生执法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并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公安机关侦查,小陈在不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入大量医用检测试剂,并加价30% 到50%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5万余元,已涉嫌非法经营罪,2024年3月7日某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小陈立案并刑事拘留。


02律师工作

小陈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张庆磊、夏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张庆磊、夏萍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小陈了解案情,小陈称其销售的医用检测试剂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根据国家规定对其监管要求也不同,但是在办案人员对其制作的笔录中未加区分,自己购入时的单据没有全部保存,对外售卖时也没有详细分类记账。张庆磊律师通过与办案单位沟通得知,民警是通过小陈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计算出其非法获利15万余元的,小陈售卖的检测试剂不同型号对应的具体数量和销售额无法区分。


经过进一步了解得知小陈售卖的检测试剂中可能只有一种类型属于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只有售卖该类试剂才需要申请办理经营许可,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此情况下查明小陈到底销售了多少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检测试剂是确定其是否构罪和罪轻的关键。张庆磊、夏萍律师坚持主动辩护的理念,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到某快递物流网点调取小陈所有接收和发出案涉检测试剂的单据凭证,经过细致整理计算出了小陈售卖三种不同型号检测试剂的销售金额和获利金额,发现小陈通过销售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检测试剂获利金额仅1.9万元,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张庆磊律师及时将调取的物流单据及计算依据提交给办案机关,同时申请办案机关到案涉检测试剂的生产企业调取涉相关销售出库记录,办案单位调取详细的销售出库记录后与律师提交的物流单据凭证进行对比发现可以互相印证,证明小陈销售的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检测试剂获利金额仅有1.9万元。


03辩护效果


在协助办案机关查明了小陈的非法经营行为所造成的具体后果后,张庆磊、夏萍律师又建议小陈及其家属向办案机关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后小陈被取保候审。小陈被取保候审后辩护工作并未停歇,张庆磊、夏萍律师又检索了近年来案发地人民法院判决的同类案例,发现多起与小陈犯罪情节类似的案件均被判决免除刑事处罚或者缓刑,结合小陈的个人及家庭情况,张庆磊律师又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提交多份辩护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对小陈不予移送起诉进行撤案处理,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公安机关认为小陈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案件。至此,小陈的刑事风险被彻底化解,张庆磊、夏萍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小陈挣得实质无罪的辩护效果。


本案辩护工作的成功离不开办案民警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敢于担当的职业精神,同时也展现了张庆磊、夏萍律师全面细致、主动作为的刑事辩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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