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中银律师助力委托人二审再审胜诉
时间:2024.07.18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刘国梁律师团队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至此,刘国梁律师团队在合作合同及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仅为委托人在二审成功改判无需退还居间费用,更在再审阶段巩固胜诉成果赢得法院驳回对方再审申请的裁定。


本案源于2018年委托人与A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其中约定委托人在某地承接的酒店样板房间,后续将由A公司承接剩余的装饰工程。为配合A公司承接此项目,委托人额外做了大量的前期铺垫工作并实际投入相当的人力、财力。双方约定,A公司认可委托人的工作与付出,承诺向委托人支付60万作为其之前参与酒店样板房装饰工程亏损及前期费用的补偿。并在此基础上,A公司同意另向委托人支付居间费用120万元。然而,后期A公司未能如约承接该项目,便以居间合同纠纷将委托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并要求委托人退回居间费用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共计60余万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界定合同及60万元的性质,A公司一直主张该合同为居间合同,所支付款项为居间费用,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委托人予以退还。


本案一审阶段,法院鉴于A公司未能达成合作目的,还是支持了A公司要求退还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二审阶段,刘国梁律师团队果断申请证人出庭,以证明委托人前期的劳动和因参与促成交易沉没的机会成本。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刘国梁律师团队认为:

一、一审法院断章取义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合同,属于错误适用法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同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可能解除合同”。本案中没有达成交易是事实,但当事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二、一审判决主观臆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是双方达成共同合作,由当事人退出转而支持A公司参与投标,本案合作协议的目的已经实现。至于能否顺利实现承接装修工程,只是居间服务的付款条件。


三、一审判决曲解事实,错误将《合作协议》认定为《居间合同》,将“补偿费用”视为“居间费用”。《合作协议》内容分为两部分,包括A公司自愿给予当事人退出的补偿和当事人促成A公司项目中标的中介费用。本案诉讼请求是退还“居间费用”,但事实上当事人没有收取任何居间费用。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处理不当。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生效后,对方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刘国梁律师团队在充分审查对方的再审申请及证据材料后,认真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向高院提交代理意见。刘国梁律师团队坚持认为案涉《合作协议》是签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A公司的“新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其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不符合再审的条件。最终,广东省高院驳回了A公司的再审申请。



刘国梁律师擅长重大疑难民商事上诉再审案件及刑事辩护,代表上市公司通过诉讼和申请再审为国企挽回上亿元的损失,一个年度中曾代理的6起上诉案件均得到改判,涉外案件二审改判获评深圳市律师协会年度优秀案例。作为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诉与再审委员会委员,刘国梁律师在上诉再审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最终为客户取得圆满结果,也充分彰显了中银律师在上诉、再审程序的专业能力。中银律师将继续为客户提供细致专业的法律服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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