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赵轩熠律师成功为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时间:2024.09.12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赵轩熠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为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本案王某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辩护人在接受王某家属委托,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王某,辩护人在仔细听取王某讲述的案件情况后,认真分析本案案情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王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提交对王某取保候审申请书,充分陈述王某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并及时跟进案件进展情况。最终,公安机关对王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予以释放,王某成功在“黄金37天”内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王某及其家属对本案的处理结果都十分满意,并对中银律师的服务态度及专业能力表示了高度认可和赞许,同时也反映了办案机关敢于担当、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保障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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