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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中旬,在某航空公司一航班上有一名乘客无心跳无脉搏,随后该名旅客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初步诊断为心脏骤停(猝死)。经机场派出所调查取证,死亡原因排除他杀,属于意外死亡事件。
为了妥善依法解决死者家属的合理诉求及维护航空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生活及经营秩序,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谢兰军律师作为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法律顾问,与分局法制民警、航城派出所社区队副队长共同处理该事件,中银律师全程听取死者家属诉求,给予法律支持及专业意见建议,维护航空公司合法权益。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死者家属能够及时表达诉求,航空公司也能够及时给与回应,公安积极引导死者家属维权,死者家属最终与航空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各方的努力得到了死者家属与航空公司的理解与感谢,并向航城派出所赠送锦旗。
民法典的颁布,在人格权篇对自然人的生命权给予了明确保护。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此次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中银律师全程为保护死者的生命权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发挥民法典效用,践行新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