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 | 中银律师为某深圳、香港两地上市公司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获一次性、零反馈审核通过
时间:2025.07.09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李晓波律师和魏凤娇律师等人担任某深圳、香港两地上市公司控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顾问,为该管理人控股股东变更事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获中基协一次性、零反馈意见审核通过。


根据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协会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核查。管理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协会要求的事项进行查验并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中银律师依法接受本项目的委托后,积极开展相应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为客户制定合规方案,并依法出具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该专项法律意见书自在中基协系统上传至成功审核通过,仅历时不到半个月时间。


本项目专项法律意见书高效地通过审核,为客户合规经营提供了重要保障,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体现了中银律师在私募基金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体现了中银律师“客户至上、专业合作、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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