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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9月,委托人周先生与周某、周某某、封某某、陈某某等4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周先生在三年内为深圳市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业务分别达到了一定指标后,四名相对人应向周先生支付对应的股票及分红款。
随后几年内,周先生全面、准确、及时地履行了《合作协议》的约定义务,但四名相对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约定的报酬,周先生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四名相对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20年3月,周某、周某某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代理效果:
为了维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既判效力及合法权益,委托人周先生继续委托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原代理人朱耀龙、王佳容律师继续代理再审。
两位代理律师认真查阅资料,制订再审诉讼策略与方案,深入了解情况,针对性审查证据,参与庭审询问,发表全面质证意见,提出书面代理意见。
本案虽经审理期限延期,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有效维护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既判力和委托人周先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