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实务 | 反家庭暴力十周年:从家庭暴力的隐秘角落走向阳光下的制度性守护
时间:2026.06.03   作者: 李玮


202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四大典型案例,以案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彰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制威慑力。让我们聚焦这一反家庭暴力里程碑事件,深入解读“家庭暴力”是什么、怎么做。


PART 01

四大典型案例对“家庭暴力”的最新解读


案例一中,张某长期对妻子赵某进行侮辱、诋毁。法院认定,语言暴力对受害人精神造成侵害,亦属于家庭暴力,个体之间需以恰当方式交流、相互尊重,不可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二中,赵某长期通过身体与精神双重暴力手段,限制王某与其他异性的交往,这对王某的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造成了双重侵害。法院认定,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并对其身体或精神造成侵害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案例三中,刘某长期掌控家庭经济大权,在陈某因其暴力行为导致听觉、视力受损的情况下,仍拒绝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剥夺就医机会,试图通过经济控制对陈某进行持续性的精神压制。法院认定,凭借经济控制地位剥夺配偶就医机会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加害人完全掌控家庭收入,通过限制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或进行必要医疗等方式剥夺配偶的经济自主权,使配偶产生恐惧、自卑、无助等心理,不敢离开、无法独立生活,从而服从加害人的意志,这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对此,陈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依法采用“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有效阻断了暴力升级的链条。


案例四中,张某多次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王某不堪忍受诉讼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定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禁止张某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然而,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张某再次施暴。最终,法院认定,张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施暴,情节严重,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刑事追责。这一决定彰显了司法权威不可侵犯,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切实的法律强制力保障。


PART 02

到底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居伴侣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实施以下行为,均构成家庭暴力:


1. 身体暴力:指施暴者对受害者实施的人身不法侵害行为,包括人身伤害行为和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例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限制对外交往等。这也是最为常见、伤害最为直观的家庭暴力形态。


2. 精神暴力:指施暴者通过言语、行为或环境操控,对受害者造成心理压迫与精神伤害,比如经常性谩骂、侮辱、恐吓、贬损人格、散布隐私、恶意孤立、跟踪、骚扰等,常常会导致受害者产生抑郁、焦虑、自我否定甚至产生自杀倾向。相较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隐蔽性、持续性和累积性,更容易被忽视,但司法实践已日益重视其独立侵害性与实质伤害后果。


3. 性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违背对方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或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性羞辱、性贬损、性剥夺等行为。其侵害直接触及人格尊严与身体自主权的核心,常常会伴随精神摧残与身体伤害的双重后果。


4. 经济控制:指施暴者通过非正常控制家庭经济资源、剥夺经济自主权等方式实施的侵害行为,例如单方面掌控全部收入与财产、禁止配偶就业或接受教育、限制合理生活开支、恶意毁损个人财物、拒绝支付必要医疗或教育费用等。此类行为虽不直接作用于身体或精神,却通过切断生存与发展基础,实质削弱受害人的独立人格与行动能力,构成对基本人权的系统性侵害。


PART 03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应对家庭暴力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什么?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制度,是为有效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由法院依法责令施暴人停止家庭暴力侵害行为的一种命令制度。该制度具有显著的独立性、与强制性特征。申请人可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无需依托于其他诉讼。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违者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训诫、罚款、拘留等),情节严重者将受刑事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取得与执行,是受害人摆脱家庭暴力、解决与施暴人不良关系的第一步,更是国家公权力对家庭私域暴力的及时干预与制度性回应,体现了对人本身的关怀,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立起一块制度的盾牌。


(二)怎样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为要件。


其一要求家庭暴力已经发生过,且有再度发生的高度风险性;其二则要求家庭暴力未曾发生,但是有发生的高度风险。符合这两个要件其中之一就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什么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其一,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其二,若家庭暴力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

1.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3)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等。


PART 04

写在最后

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侵犯公民基本的身体权、健康权及人格尊严,不仅破坏家庭和谐,更对社会稳定构成潜在威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施行以来,国家持续强化顶层设计,加强政策引导与联动协调,推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机衔接,已基本构建起集预防、处置与救助功能于一体的反家庭暴力制度体系。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该体系的核心内容与显著特色,适用范围日益扩大,已然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重要法律救济手段。当遭遇家庭暴力或面临现实危险时,建议及时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法律工具,避免因沉默导致家庭暴力行为的持续升级。


李玮律师团队始终以专业精深的婚姻家事法律素养与高度负责的执业态度,持续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及诉讼代理服务,多次成功协助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办理延期。我们深知,每一份保护令背后,都是一个亟待被守护的生命;每一次及时介入,都可能阻断一场悲剧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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