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业绩 | 中银律师成功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当事人取保候审
时间:2023.09.08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同兵律师成功为职务侵占罪案件当事人取保候审,通过“仔细研判、审慎定性、有效沟通、积极争取”,帮助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取得了本阶段良好的辩护效果。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三(化名)于某公司任职销售,后因侵占公司财物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伴随着民营企业在经济市场上的日渐活跃,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财产型犯罪愈益高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判断职务侵占罪的罪与非罪时,需把握三大条件,其一,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合法持有、控制、管理、支配单位财物的一定便利,应当与因“工作上的便利”区别开来,这种滥用职务情节也使得职务侵占罪的不法性与可责性较普通盗窃、诈骗罪较重。其二,是否有侵占行为,即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实施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其三,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办理过程

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张同兵律师初步询问家属相关案情,并第一时间至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经对本案事实的仔细分析研判,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持续关注侦查机关的办案进度,在时间有限的情况下把握住申请取保候审的适宜节点,于侦查机关查清基本案情后,依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情形,从犯罪事实、犯罪构成、社会危险性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与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建议对张三不予逮捕。主要理由有:(一)张三就同公司其他涉案人员侵占财物的行为主观上无共谋及共同侵占的故意,客观上无协同行为、未提供帮助,不应对其他人员侵占数额承担责任。而张三个人涉案数额尚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追诉标准,因此不构成犯罪,其羁押期限可能超出被判处的刑期;(二)张三属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初入职场未能抵制不良诱惑规范自身行为,但所涉金额极小,且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办理结果

收到相关材料后,办案机关采纳了张同兵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案件性质,结合张三的主客观情况,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本案中,张同兵律师把握住“黄金救援37天”,帮助在押当事人暂时回归家庭和社会,赢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赞许,体现了中银律师“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与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