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业绩 | 当事人认罪认罚检察院量刑建议实刑,中银律师成功争得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3.11.20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庆磊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认定被毁坏财物价格人民币22万余元),通过有效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得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在前期当事人未委托律师辩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检察院作出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在签署完《具结书》后当事人感觉被判处实刑的风险很大,即委托张庆磊律师介入进行辩护。张庆磊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通过详细阅卷、走访现场、律师调查取证、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一系列深入细致的辩护工作最终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成功为当事人化解了重大刑事风险。



      小陈是深圳市某通讯器材公司销售部的一名销售经理,在工作中因业绩考核问题与公司的销售总监杨某产生矛盾,2023年4月的一天下午二人在办公室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被在场的同事拉开未发生进一步的冲突。气愤不过的小陈下班后尾随杨某的车辆来到其居住的小区地下停车场记下车辆停放位置后离开。次日凌晨2时许,小陈伪装后携带锤子、美工刀再次来到停车场对杨某的汽车进行打砸、割划后离开。案发后杨某报案,公安机关通过视频追踪很快破案将小陈抓获,小陈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因被损坏的车辆属于高档进口名车在民警的调解下小陈赔偿杨某损失人民币30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小陈取保候审未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小陈认为自己的人身自由未被限制,自己赔偿损失后杨某也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案件就算结束了,自己没事了,就没有委托律师辩护。2023年6月的一天小陈突然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传讯其到案接受讯问,在派出所,民警告知小陈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已侦查终结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几天后,检察院通知小陈前去接受讯问,在面对检察官讯问时,小陈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诚恳,检察官在征求小陈同意后,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小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小陈签署完《认罪认罚具结书》走出检察院后逐渐感觉到压力巨大,若其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极有可能会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一旦有犯罪前科对其今后的人生也会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第二天小陈辗转找到张庆磊律师咨询后即确定委托代理关系,张庆磊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全方位的辩护工作。遵循暴力性犯罪必走访现场的原则,当晚张庆磊律师即到案发现场查看、走访,向停车场的保安人员、清洁人员了解情况,第二天即安排团队其他律师到检察院调取卷宗阅卷。

      通过细致的阅卷张庆磊律师发现本案的关键证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存在重大瑕疵。首先,对涉案汽车被损坏价格的认定结论畸高,不符合常理。其次,在案证据并未附进行价格认定的委托材料、认定依据及证明价格认定过程的现场勘查、市场调查等材料。发现上述问题后,张庆磊律师带领团队成员走访了该品牌汽车在深圳的4S销售门店、深圳市进口名车维修门店及二手豪车交易市场。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工作发现本案价格认定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张庆磊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向检察院提交辩方证据,同时对价格认定结论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申请检察院调取价格认定部门作出认定结论的全部内档资料。

      经调取相关资料审阅进一步发现本案价格鉴定方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存在委托程序违法、《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存在依据不足、价格认定过程明显违反国家发改委及广东省发改委下发的《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依据规则》、《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且计算方法错误等问题。张庆磊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并向检察机关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之后经过与承办检察官多次的沟通,双方一致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书》存在程序违规、依据不实、无法排出合理怀疑等问题,价格认定结论只能作为参考,且参考价值有限,不能直接据此认定被毁坏财物价格为22万元人民币。同时因其他客观原因本案被损坏的汽车已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张庆磊律师抓住有利时机向检察院提交了对小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请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张庆磊律师的意见对小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辩护工作的成功离不开主办检察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坚持正义、敢于担当的职业精神,同时也完美展现了张庆磊律师团队全面细致、主动作为的有效辩护理念,当事人小陈对辩护工作非常满意。

       刑事辩护中当事人的委托是一种信任,律师的工作是一种使命,在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律师工作不能仅限于陪跑程序,辩护律师要敢于主动作为,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敢于提出质疑,敢于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调查取证权、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等权利,认真履行辩护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及时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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