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因其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商业秘密的“专有”程度也不像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那么强,侵权行为也更为隐蔽。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难度相对较大,法律适用相对更为疑难复杂。
近日,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 735 号民事判决,中银律师成功助力新加坡上市企业在华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在最高人民法院实现对QES体系文件和净水机价格体系等经营信息的改判支持。
新加坡三泰集团是一家跨国大型综合性集团公司,旗下有十余家子公司,业务遍及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和印度,核心业务为基础工程、水处理与环境工程、矿山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于2008年在新加坡证交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为:5NL.SI),三泰公司是三泰集团在华子公司,三泰公司致力于研发、生产各种高品质分离膜产品、水净化设备、污水处理设备、海水淡化设备。新加坡三泰集团首席商务官罗某尚未离职即以母亲名义与他人共同设立君脉公司,从事同业竞争活动。
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接受委托后,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国际化”的要求,根据当事人客观实际并结合以往实务经验,迅速制定整体战略,沟通具体维权思路,分别围绕商业秘密和专利权属两条主线逐步展开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与维权保护工作,在由新加坡三泰集团授权三泰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专利权属诉讼的同时,对罗某等提起侵害商业秘密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半成品检验方法检验标准”技术信息是三泰公司在长期生产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对半成品膜丝进行质量检验的可靠标准,有助于促使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合格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该特定技术信息具有现实和潜在的商业价值,半成品检验方法检验标准技术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技术秘密。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 735 号民事判决,除维持立即停止侵害半成品检验标准技术信息和赔偿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外,还改判支持立即停止侵害QES 体系文件经营信息、净水机价格体系经营信息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三泰公司主张的QES 体系文件信息系其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营信息,体现了三泰公司经营管理的个性特点,包括经营中所总结获得的多项深度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和容易获得;三泰公司主张的净水机价格体系信息系其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营信息,包括出厂价、内部服务费价格、最低销售价、最低按揭销售价、利润率等诸多内部掌握的指标,上述两项经营信息均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三泰公司基于此项信息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商业秘密保护历来系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核心业务和拳头产品之一,上述商业秘密案件不仅系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为该新加坡投资企业提供系统知识产权维权战略中的重要一环,而且也是继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代理美国霍尼韦尔旗下战略合作伙伴瑞昌环境诉明远石化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实现改判支持又一典型商业秘密案件。
律师团队
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目前有十余名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工程师,致力于涉外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团队多名成员有在美、英、德、日等境外留学或执业经历,能够以英语、德语、日语作为工作语言;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在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光电通信、节能环保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成功典型案例。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将坚守初心牢记使命,继续为中外客户提供高质量、精准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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